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pecific Scope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s"
發布於 2018-04-03 截止於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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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衛部顧字第1071960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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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hw.gov.tw),「本部公告」網頁。
四、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3日施行後,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完成訓練之長照人員為之,本部前於106年6月3日業已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明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類別,明確規範長照服務特定項目,俾利長照人員之管理,爰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籌備辦公室。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9樓。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6281。
(四) 傳真:(02)8590609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草案
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如下:
1、長照機構針對長照服務需要者提供之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臨時住宿服務、住宿服務、醫事照護服務。
2、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喘息服務。
3、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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