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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社會保險司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0 of "Regulations of the Settlement for National Pension Disputes"

發布於  2026-04-28  截止於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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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衛部保字第115126018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年金法第五條第三項。

三、「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738

(四)傳真:(02)8590604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蘇先生

 

部  長 石崇良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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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5年8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 衛部保字第1151260361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0條條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0 of "Regulations of the Settlement for National Pension Disputes"

機關綜整回應

社會保險司 2026-08-03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5年4月28日至6月29日預告期間,感謝您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回應如下:

1.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為13-15人,政府機關代表僅3人,其餘則為社會保險、法學、醫學等外部專家計10-12人,均係透過其專業做出判斷,在爭議案件中並無特定立場,並透過合議制作出決議,不被單一行政意志壟斷。

2.審議過程著重於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被保險人權益是否有受侵害等,並不會傾向保護「保險基金財務」。

3.國民年金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有關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雖以社會保險、法學、醫學等專業為主,惟依國民年金法第5條規定本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具有監督之責,其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佔三分之一組成,其中「被保險人代表」之選拔亦由具代表性之民間團體推薦,而非由主管機關自行聘派,透過監督,亦能使爭議審議決定更為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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