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0 of "Regulations of the Settlement for National Pension Disputes"
發布於
2026-04-28
截止於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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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十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國民年金法 第五條第三項。
三、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 )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二) 地址:11558臺北市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6738
(四) 傳真:(02)8590604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 聯絡人:蘇先生
部 長 石崇良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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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5年8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
衛部保字第1151260361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0 of "Regulations of the Settlement for National Pension Disputes"
機關綜整回應
社會保險司
2026-08-03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5年4月28日至6月29日預告期間,感謝您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回應如下:
1.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為13-15人,政府機關代表僅3人,其餘則為社會保險、法學、醫學等外部專家計10-12人,均係透過其專業做出判斷,在爭議案件中並無特定立場,並透過合議制作出決議,不被單一行政意志壟斷。
2.審議過程著重於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被保險人權益是否有受侵害等,並不會傾向保護「保險基金財務」。
3.國民年金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有關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雖以社會保險、法學、醫學等專業為主,惟依國民年金法第5條規定本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具有監督之責,其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佔三分之一組成,其中「被保險人代表」之選拔亦由具代表性之民間團體推薦,而非由主管機關自行聘派,透過監督,亦能使爭議審議決定更為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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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0條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51260183號主 旨:預告修正「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國民年金法第五條第三項。三、「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二)地址:11558臺北市忠孝東路6段488號(三)電話:(02)85906738(四)傳真:(02)8590604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蘇先生部 長 石崇良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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