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Mail"
發布於
2021-04-19
截止於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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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交郵字第 110000888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郵件處理規則 」第四十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郵政法 第四十八條。
三、「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tc.gov.tw )之「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交通部郵電司。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
( 三 ) 電話: 02-23492249 。
( 四 ) 傳真: 02-23492242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林佳龍
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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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1年5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交郵字第1110015129號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8, 48-1 and 5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Mail"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1-11-03
綜整回應:
一、 i 郵箱四代櫃 (2000 座 ) 已具有來電自動開機及檢查功能, 0513 大停電除了二、三代 i 郵箱 (400 台 ) 另由郵局同仁派員重新啟動外, 0513 大停電針對 i 郵箱之運營並未造成過多影響,「停電問題」亦非屬機器故障之廠商保固範疇,郵政同仁得以自行排障。 二、已投箱郵件有關收件人通信權益之保障,說明如下: ( 一 )i 郵箱如因故障致收件人無法取件者,已投入郵箱的待領郵件,郵局係委派快捷投遞部門值班同仁以專用鑰匙開啟儲存格維護條,協助取出郵件交收件人,或依收件人指示改投遞至收件人指定地點或鄰近 i 郵箱取件,或送交指定郵局招領(收件人憑原簡訊領取郵件),已投箱郵件不受影響。 ( 二 ) 每座 i 郵箱上已標示中華郵政顧客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 0800-700-365 ,供民眾遇有 i 郵箱相關問題時,可以即時得到排解;另 i 郵箱每日凌晨會做「自機檢查」,故障時會上傳通知至「 i 郵箱維運系統」俾郵局即時派人修復故障。另 i 郵箱維護廠商與郵局,亦有明訂故障排除時限與罰則,不致讓收件人通信權益受損。 ( 三 ) 經查「金融機構提供自動櫃員機系統安全作業規範」並未訂有故障限時排除程序、時限及負責單位與妥善率制度。「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準則」則於第 6 點第 5 、 6 、 7 款訂有與故障相關之條文與規範,惟相關規定 i 郵箱亦有類似機制 : < 第 5 款 > :應於明顯處張貼警示標語,籲請自動櫃員機使用客戶留意交易之安全。並加強注意機器之維修與現鈔、紙卷之補充,以維持自動櫃員機之良好運作,降低故障發生頻率,俾減少客戶之情緒性破壞行為。 < 第 6 款 > :自動櫃員機故障待修、定期保養期間,或遭天然災害、外力破壞,短期內無法正常營運時,應於適當位置張貼告示告知客戶,並宜將機體內之鈔匣取回妥善存放。 < 第 7 款 > :金融機構宜視需要,裝設具有偵測自動櫃員機運作狀態之遠程監控系統,藉由其對狀況或故障原因之自動分析、自動叫修等功能,提昇管理效率及安全防護。 三、有關 i 郵箱遇到故障或滿格時:
( 一 )i 郵箱故障時之排除: i 郵箱如因故障致收件人無法取件者,已投入郵箱的待領郵件,郵局係委派快捷投遞部門值班同仁以專用鑰匙開啟儲存格維護條,協助取出郵件交收件人,或依收件人指示改投遞至收件人指定地點或鄰近 i 郵箱取件;另 i 郵箱每日凌晨會做「自機檢查」,故障時會上傳通知至「 i 郵箱維運系統」俾郵局即時派人修復故障,不致讓收件人通信權益受損。考量 i 郵箱之障礙排除程序、時限、負責單位與妥善率部分送交指定郵局招領係屬實務作業面,不宜訂於郵件處理規則,惟交通部本於職權將督導郵政公司之郵遞品質。 ( 二 )i 郵箱單一種類箱格滿格時: i 郵箱之郵件收攬,一般係比照郵筒依公告之截郵時刻「按班收攬」,惟 i 郵箱維運系統已規劃納入滿箱提醒機制,滿箱時會通知各相關負責之郵局,倘若「單一種類箱格已滿時」,郵局將儘速前往收攬,顧客亦可隨時上網查詢每一座 i 郵箱儲格剩餘情形,再決定前往交寄。 ( 三 ) 有關 i 郵箱之障礙排除程序、時限、負責單位與妥善率部分,係屬實務作業面,不宜訂於郵件處理規則,惟交通部本於職權將督導郵政公司之郵遞品質。四、 i 郵箱之普及佈置:遞送普及服務標準第 5 條,已明訂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 8,000 個。經查中華郵政公司截至 110 年 7 月底,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包含 i 郵箱為 10309 個,已超過法定設置數量。 五、i 郵箱之郵件收攬,一般係比照郵筒依公告之截郵時刻「按班收攬」,惟i 郵箱維運系統已規劃納入滿箱提醒機制,滿箱時會通知各相關負責之郵局,倘若「單一種類箱格已滿時」,郵局儘速前往收攬;另因郵局交寄包裹之管道已漸趨多元,除了郵局櫃台窗口、郵政代辦所外,全家、7_11 、萊爾富等超商亦可交寄便利箱( 袋) ,i 郵箱點位亦已遍及全國,顧客隨時可上網查詢每一座i 郵箱儲格剩餘情形,再決定前往交寄,爰單一郵箱「特定尺寸滿箱」時,應不影響顧客寄件權益。 六、遞送普及服務標準第5 條,已明訂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8,000 個。經查中華郵政公司截至110 年7 月底,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包含i 郵箱為10309 個,已超過法定設置數量。另經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郵政普遍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並無明訂收受郵件專用器具( 郵筒) 以人口居住半徑為標準做設置之相關規定;德國郵政法亦無明訂收受郵件專用器具應以最短距離與人口密度做為最低設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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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交郵字第1100008880號主 旨:預告修正「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八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修正依據:郵政法第四十八條。三、「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之「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郵電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三)電話:02-23492249。(四)傳真:02-2349224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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