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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環境部公告:預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Designated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Goal for Entities Subject to Carbon Fees"

發布於 2024-04-29 截止於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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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環部氣字第1139103882號

主  旨:預告訂定「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環境部。

二、訂定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二)地址:100209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

(三)聯絡人:葉先生

(四)電話:(02)2322-2050分機66822

(五)傳真:(02)2322-182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富盛



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3年8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環部氣字第1139109393號

環境部公告:訂定「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esignated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Goal for Entities Subject to Carbon Fees"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9th, August 2024)

機關回應

環境部 2024-07-01

預告訂定「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

感謝各位網友參與討論及提供寶貴建言,本草案意見徵詢於113年6月28日截止,另將訂於113年7月份召開公聽研商會,相關會議資訊請密切關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公開會議專區(網址:https://www.cca.gov.tw/information-service/events/1959.html)。
有關各界針對本草案之相關意見與建議均錄案研參,環境部將參考各方建議評估調整條文內容或納入後續相關執行面辦理,謝謝各位網友對於碳費相關政策的重視與關心,謹致謝忱。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4-08-29

綜整回應:

1.草案公告附表一:
(1)鋼鐵業及水泥業之削減率係參酌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之「部門減量法」訂定;其他行業之削減率依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之「絕對目標法(ACA)」訂定。
(2)若事業無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資料,得依公告事項三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排放量。
2.草案公告附表二:
(1)有關使用電力間接排放削減率之規定,依附表二之說明,已排除使用電力間接排放源排放係數降低之影響。
(2)有關加權平均之計算規定,係考量基準年各年度使用之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不同,爰採加權平均之方式計算;至於公告事項三,該項規定係計算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爰以算術平均方式計算。
3.草案公告附表三:有關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之數值,係考量行業別差異性,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別分類,訂定各行業之燃料單位熱值排放量,爰各行業適用之數值不同。
4.整體性意見:
(1)有關不同廠之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應依其選擇之附表一或附表二指定削減率規定,搭配對應之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資料進行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二之公式計算目標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2)有關「固定燃燒排放源」納入少量燃料排除部分,考量該部分仍有碳排產生,爰未訂定可排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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