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To Establish a Trace and Track System among Specific Medicinal Products According to Articles 6-1 of 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
發布於
2019-04-19
截止於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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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衛授食字第 1081401809 號
主 旨:預告修正「藥事法 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 第六條之一第一項。
三、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刪除高關注類別 38 品項,新增高關注類別 38 品項及含(假)麻黃素製劑(不含管制藥品),詳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報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71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 130 巷 99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467
( 四 ) 傳真: (02)3322-9527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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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7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衛授食字第1081406243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To Establish a Trace and Track System Among Specific Medicinal Products According to Articles 6-1 of 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October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7-31
本署綜整回應:
意見內容
本署回應
原本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是「按季」提報製劑流向清冊,這次為了進一步透過資訊系統加強管理,將其納入藥品追溯或追蹤,而改以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方式,變成其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上傳至食藥署所建置之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若基於上述目的且貴部亦思考採取縮短業者提供資料時間之作法,建議更應同步要求藥品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均應使用電子發票,即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3項之作法,更為及時掌握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
考量到過去偽藥事件層出不窮,藥品相較於食品,其品質、療效、安全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更為直接、劇烈,故更不應仍採取比食品管理密度更低之作法。
1.本次預告係修正納入藥品追溯追蹤之藥品類別品項,先予敘明。
2.目前藥品追溯追蹤申報系統,主要係利用系統勾稽統計功能比對供應鏈上下游業者申報資料,包括產品品項及批號資料、交易與庫存差異……等,再藉由衛生局實地查核業者保存之原始憑證、文件等紀錄進行勾稽比對。
3.感謝台端提供相關建議,本署將持續精進藥品追溯追蹤申報系統功能及應用,以確保即時掌握藥品流向,防堵偽藥流入合法供應鏈,保障民眾健康安全。
管制藥品的申報對於販售業來說可以在每月20日前完成申報,要求出貨量更大的高關注藥品藥在每月10日前完成申報是否對相對應的作業造成更多申報錯誤風險?贊成用電子發票或者關貿平台等已經是自動申報的部分作追溯,API如果可以更好用就好了。
1.藥品追溯追蹤系統,為便捷業者友善申報,並減少業者登打錯誤,已設有網頁登打、CSV匯入及Web API等多元申報方式供業者選擇利用,以確保業者能如期完成申報作業,系統並規劃有防呆機制減少業者申報錯誤,目前業者普遍皆能順利完成申報作業。
2.感謝台端提供相關建議,本署將持續收集意見並精進藥品流通管理及藥品追溯追蹤系統之功能及應用,以防範偽藥之情事,守護民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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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衛授食字第1081401809號主 旨:預告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三、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刪除高關注類別38品項,新增高關注類別38品項及含(假)麻黃素製劑(不含管制藥品),詳如附件。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71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三)電話:(02)2787-7467(四)傳真:(02)3322-952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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