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n Permission for Private Legal Person Who Purchases a House for Residential Use" and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Private Legal Person Is Exempted from the Permission Requirement by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of Article 79-1 of 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
發布於
2023-04-25
截止於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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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 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 訂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 第79條之1第1項及第5項。
三、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 電話:02-23565251
(四) 傳真:02-2356623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 本案係配合總統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79條之1之配套措施,並預定於近期內儘速實施,為推動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落實居住正義之重要事項,具急迫性,其情況特殊,經本部審認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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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2年6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台內地字第1120263769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of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Private Legal Person Is Exempted from the Permission Requirement by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of Article 79-1 of 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3)
機關回應
內政部
2023-05-29
民眾提問:
一、有關「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為不良債權擔保品或各級政府機關公開標售之標的,免經許可。」,其係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須依據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經營業務,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對此類資產管理公司並有相關控管機制,且僅限承受不良債權擔保品及參與政府機關(構)公開標售而買受供住宅之房屋。又鑑於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秉持平抑房價目的,持續公開釋出供住宅使用之平價房屋,其取得來源除透過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之外,亦常參與政府機關之標售,並已有業務主管機關及出資金融機構予以監督,為促進公益所必須,故列為免經許可項目。 二、有關「私法人因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係考量法院拍賣目的為債權人回收債務,屬於不動產金融市場必要運作的一環,與一般買賣有所差別,且私法人參與法院拍賣,得使債權人債權有效獲得滿足,及避免擔保品淪為不良債權之風險。故具保全債權人債權及穩定不動產金融市場之必要性,納入免經許可。 三、有關「私法人為不動產經紀業,因仲介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買賣,與買方簽訂仲介契約,訂有房屋辦竣所有權登記後發現瑕疵(如高氯離子混凝土、高放射性汙染、具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該瑕疵應為不動產經紀業向買方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時無法知悉,買方得請求其買受該房屋之約款,免經許可。」實務上不動產經紀業因執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仲介買賣不動產業務,或有與買受人約定,由不動產經紀業買受其仲介具瑕疵房屋之機制。考量該機制具履約保障及建立更完整之交易安全保護機制,且該瑕疵物件,價值遠低於一般正常價格,不易炒作,爰納入免經許可項目。 四、另就「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提出建議及回應如下: (一)第4條,建議私法人或有分公司等不同勞保投保單位,宜參考地緣關係予以細緻化,否則可能容許範圍仍過廣。本部係考量為不影響私法人正常經營之必須,故未以地緣條件為相關限制。 (二)第7條,建議刪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文件。本部考量該款係為保留就個案情形提出文件之必要,爰不宜刪除。 (三)第9條,建議該條增加申請人送件受理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2個月完成審查。本部考量行政程序法已有明定審查期限規定,爰無需另外訂定。 (四)第10條,建議以不實文件或冒用他人名義等方式申請等行為都有明確違法意圖,得否增列逕行移送地方檢察署分案調查。本部考量有該條之情事者,已不予許可,至申請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非屬條例規範範圍,爰不予訂定。 (五)第11條,建議增加「合議制審核時,受理機關應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之代表人、代理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相關規定,本部考量所提事項行政程序法第39條、第102條等,已有相關規定,無需另外訂定。 (六)第16條,建議增加經許可案件,經查違反許可辦法時,應廢止廢止許可相關規定。本部係考量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已限制私法人僅得因執行業務購買住宅,並審慎審查其使用計畫,另限制私法人經許可購買住宅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已達避免私法人短期進出炒作,影響民眾居住權益之立法目的,故無需另訂廢止許可相關規定。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3-05-29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草案,民眾提問①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住宅為不良債權擔保品或各級政府機關公開標售之標的者。②私法人因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者③私法人為不動產經紀業,與買方簽訂仲介契約,買回房屋辦竣所有權登記後發現瑕疵(如高氯離子混凝土、高放射性汙染、具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者④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提出建議,本部已於112年5月29日回應完竣,爰本部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發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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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637號主 旨:預告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二、訂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及第5項。三、「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三)電話:02-23565251(四)傳真:02-2356623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總統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79條之1之配套措施,並預定於近期內儘速實施,為推動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落實居住正義之重要事項,具急迫性,其情況特殊,經本部審認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部 長 林右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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