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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發布於 2018-11-22 截止於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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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122
衛授食字第1071302641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82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chensy@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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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8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1559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8-11

綜整回應:

107年11月22日至108年1月21日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本署說明

實施日期

此法令公布後,實施日期是以產品或添加物製造日作介定,尚未定義

  1.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訂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該標準係為正面表列,僅表列之食品類別得依限量規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項及未准許使用之食品範圍,則不得使用。
  2. 本預告倘正式公告施行,自施行日起,製造或輸入之產品應符合修正規定,如無法符合修正規定(新規格標準),則不得以原持有之許可證作為該產品之證明文件。
  3. 有關於後續相關行政程序及發布施行日期,敬請密切注意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訊息。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您好!請問此法條預計何時實施?是否六十日評論期間過後便立即實施?

添加物及許可證之處置

欲刪除之添加物如未使用完,是否能持續使用?

您好!請問若此案通過後,現已核准且在期限內之食添證是否具效力?若不具效力有何配套措施?謝謝您!

產品標示之處置

欲刪除之添加物成分標示如已印製於包材上,是否仍可使用? 

有關於產品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等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產品標示資訊如須補正,得以更換包材或黏貼覆蓋等方式為之;惟前述黏貼覆蓋之標示改正,應以消費者無法看到原不符規定標示之方式為之,且貼紙應確實具備不易再撕開、不易換貼或不易脫落之特性,其資訊應確實使消費者清楚辨識。

修正內容建議

關於脂肪酸甘油酯的外觀規格,現行有粉末,但修正規定卻無粉末;建議參考現在已有的許可證的外觀型態,因為目前食品技術可以製作成各式的外觀型態,所以外觀描述上建議盡量有多樣化,不僅限於脂肪酸甘油酯,謝謝。

所提意見業已知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評估後將參採相關意見,進行適當調整,建請留意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公告資訊,以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修正內容說明

低亞硫酸鈉的修正前與修正後的規格標準看起來完全一樣,請承辦人確認修正草案公告之內容。

有關修正草案對照表,「低亞硫酸鈉」規格標準僅修正甲醛鹽為甲酸鹽。「無水氯化鈣」之中、英文名稱與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尚無不符。

第八類的 無水氯化鈣 Calcium Chloride Dehydrate

中英文似有不符,可否請您確認?

其他

想請問 關於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 【發布日期:2018-11-28】 中食品分類中 06.3 穀類 塊根 塊莖 等可供主食作物粉體製品 所指的有哪些食品

台端所詢非本案 (107年11月22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641號) 內容,係有關本部107年11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71301454號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相關意見建請於該案討論區洽詢: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73ab65f7-422f-40b1-91c7-88a123812b46

如以碳酸鈣 功能類別 酸度調整劑、抗結塊劑、著色劑、硬化劑、麵粉處理劑、安定劑 可使用各類食品-排除附件二食品類別(08.1生鮮畜肉,禽肉及野味—不得使用)但在08.1.1 整塊或分割之生鮮肉類 又有使用限量,只能表面使用—如果滲透到肉裡面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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