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公告:預告「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Physiqu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of Military Service"
發布於
2025-12-12
截止於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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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體位區分標準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國防部、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兵役法 第33條第3項。
三、 「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nd.gov.tw )「公告專區」網頁及「法規專區」之國防法規資料庫網頁(網址:http://www.law.mnd.gov.tw )。
四、 本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另為符合國家政策及社會大眾對於兵役公平之高度期待,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隔日起4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防部軍醫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三) 聯絡人:陳女士。
(四) 電話:02-23116117轉636138。
(五) 傳真:02-85099274。
(六)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顧立雄
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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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
2026-10-22
綜整回應:
一、相較於亞洲徵兵國家(新加坡、南韓)約5%役男免役率,內政部役政司統計臺灣役男免役率高達16%;另考量醫療科技進步,部分疾病已能有效治癒或控制良好,故通盤檢討修訂體位區分標準,以符合國家政策並兼顧兵役公平。
二、本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經衡酌世界局勢緊張及高血壓閃兵事件,及為符合國家政策及社會大眾對於兵役公平之高度期待,爰草案預告45日。
三、本修正案經會同內政部役政司邀集衛生福利部、縣(市)政府、醫學會、複檢醫院、國軍醫院及國防部相關聯參等69單位召開6次研修會議,確立跨部會共識;另針對民意聚焦之敏感爭點,擴大邀集行政院性平處、性別與青年團體及專家等60個單位,召開3次疑義項次研修會議,逐項進行研討與實質微調,重點摘述如次:
(一)第2項次「體重」:BMI值<14為免役體位下限標準;另保留「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規定。 (二)第4項次「惡性腫瘤(癌)」: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列屬免役體位。 (三)第21項次「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符合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診斷標準,未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列屬替代役體位B級。 (四)第46項次「胸廓畸形」:胸廓畸形經手術治療,矯正板仍留存者,列屬替代役體位B級。 (五)第125項次「類風溼關節炎」:符合類風濕關節炎診斷標準,未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列屬替代役體位B級。 (六)第138項次「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僵直性脊椎炎、反應性關節炎reactive arthritis(賴特氏徵候群Reiter's syndrome)、乾癬性關節炎、脊椎關節炎未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列屬替代役體位B級。 (七)第147項次「耳殼缺失」:一耳殼全缺失或嚴重畸形,經外耳重建手術者,列屬替代役體位B級。 (八)第174項次「腦部病變」:癲癇於門診追蹤一年以上,且無發作紀錄者,列屬替代役體位A級;癲癇於門診追蹤,且近一年有發作或就醫紀錄者,列屬替代役體位B級。 (九)第177項次「顱腦損傷」:顱腦損傷經顱骨切除術,顱骨缺損者,列屬免役體位。 (十)第189項次「性心理特定狀況」:性心理特定狀況經診斷一年以上確定者,列屬免役體位。
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重點摘述如次: (一)條文部分:共8條,本次修正7條。 (二)第2條附件「體位區分標準表」:共193項次,本次修正179項次,包括常備役體位、免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區分A級、B級,並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及附圖,包含身高體重、重要關節角度及肺功能檢查作業等內容。
五、內政部考量替代役服勤單位性質明顯差異,爰修正替代役體位為A級、B級;依兵役法規定,常備兵役及替代役同屬兵役制度之一環,其差異在於,替代役之訓練設計與服勤內容,係配合社會服務、民防及災害防救等需求規劃,與常備兵役在任務屬性上有所不同,惟役男同樣遵循兵役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法負擔國民義務。
六、為強化役男服勤能力,現行替代役訓練採行「三階段、五模組」架構,落實「訓用合一」。於基礎訓練期間,主要聚焦「自衛防護」及「緊急救護」等核心模組;課程設計將參考新加坡、美國等國家作法,並依役男體能條件採漸進式調整訓練量,透過制度化課程與實作訓練,培養役男具備自救互助之基本素養與防救災應變能力。役男結訓並通過測驗後,得取得志願服務手冊、合格EMT1救護員資格及防災士資格等三項證照,成為防救災體系之可恃民力,進而強化全社會防衛韌性。
七、行政院核定之替代役實施役別,計有社會役、消防役、民防役及公共行政役等四種。體位區分標準修正後,將綜合考量役男專長、體能條件及需用機關服勤性質等因素,依規定辦理分發作業。
八、內政部配合體位區分標準修正施行,另修正函頒「役男依體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配合措施」,明確界定該標準施行前後體位判定之適用原則、開始處理程序之日期,以維護兵役行政之連續性、一貫性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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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預告「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
國防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國醫衛勤字第1140335174號主 旨:預告修正「體位區分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國防部、內政部。二、修正依據:兵役法第33條第3項。三、「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nd.gov.tw)「公告專區」網頁及「法規專區」之國防法規資料庫網頁(網址:http://www.law.mnd.gov.tw)。四、本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另為符合國家政策及社會大眾對於兵役公平之高度期待,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隔日起4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國防部軍醫局。(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三)聯絡人:陳女士。(四)電話:02-23116117轉636138。(五)傳真:02-85099274。(六)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顧立雄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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