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6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Usage of Radio Frequency"
發布於 2019-01-16 截止於 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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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通傳資源字第108430001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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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二)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4樓。
(三) 電話:(02)3343-8446。
(四) 傳真:(02)2343-3699。
(五) 電子郵件:sheralong@ncc.gov.tw。
主任委員 詹婷怡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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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8年4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