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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6條修正草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6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Usage of Radio Frequency"

發布於 2019-01-16 截止於 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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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8111
通傳資源字第10843000141

主  旨: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164樓。

() 電話:(02)3343-8446

() 傳真:(02)2343-3699

() 電子郵件:sheralong@ncc.gov.tw

主任委員 詹婷怡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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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8年4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通傳資源字第10843008330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6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1、附件6、附錄2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6, Supplementary 1, 6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2 of "Charge Standard of Utilization Fee of Radio Fre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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