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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Import/Export Clearance for Transportation means"

發布於 2019-10-07 截止於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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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04
台財關字第1081021544

主  旨:預告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三、「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 地址: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

() 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9

() 傳真:02-2550810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蘇建榮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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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財政部已於109年2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台財關字第10910035843號

財政部令: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Import/Export Clearance for Transportation means"

機關回應

財政部關務署 2019-12-05

民眾提問:Peter

本署於1081128日赴桃園機場聽取業者意見,初步已取得共識,並據以修正本預告草案,現正就該草案函詢業者意見中。

財政部關務署 2019-11-27

民眾提問:CINDY提問

一、關於提供法規英文版本乙節,將待法規修正確認後提供。(第1點)

二、機上卸載國內航空公司待整補貨品之申報乙節,按現行預告法規修正草案,申報時點係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第2點)。

三、國外航空公司不整補貨物卸載及上機之申報乙節,本署將研議於法規新增申報封條號碼」相關規定(第3點)。

四、關於國外航空公司卸載整補及上機貨物之申報乙節,請航空公司依現有資料據實申報,現行除可以紙本申報外,未來待申報系統上線後亦可由航空公司或倉儲業者以無紙化方式申報。(第4點)

五、關於回應人於討論區所提實務執行意見,已交由本署臺北關於研提申報系統建置需求時列入需求參考(第5-8點)

財政部關務署 2019-11-27

民眾提問:IRENE提問內容

一、按修正草案71條及74條規定,申報時點分別為自飛機卸載為抵達本國機場後;另裝運上機為飛機離境前。(第1點)

二、如無卸載需求,機上物品原則上不用申報(第5點)。

三、其餘各節,本署將於近期赴桃園機場聽取運輸業者意見,並做為修正草案研修之參考。

財政部關務署 2019-11-07

民眾提問:

關於臺端詢問:「請問這是針對客機或是貨機? 貨機並無對飛機上乘客販售的商品的需求跟安排,僅由空廚提供航員使用的餐點。」一節,按本修正草案應申報之商品,均包含機組員及乘客使用之飲料(或餐點)及機上供販售之商品;且僅在自機上卸載或裝載上機時才需向海關申報。謹就餐點及飲料部分,就飛機抵達及起飛出境部分敬復如下:

一、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不論係機組員或乘客使用之飲料(含酒類)如有自飛機卸載落地之需求者,應向海關申報清單明細資料。(修正草案第71條)

二、於飛機起飛出境前裝載餐點、飲料上機,不論係屬機組員或乘客使用,均在申報之列。(修正草案第74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關務署 2020-02-21

綜整回應:

一、本部關務署已邀集相關航空業者及公協會代表開會研商,就相關問題進行充分溝通與協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71條:

1、考量自機上卸下之飲料、酒水等物品申報作業難度高,原預告內容「尚未使用之飲料(含酒類)」予以刪除。

2、考量航空公司對於無整補需求均以封條加封之實務作業需要,新增「但如無整補需求者,得申報封條號碼代替之」。

(二)第74條:考量卸載時無整補需求且申報加封,裝載上機時則以申報原封條號碼進行管控之情形,新增「但依第71條第6項第3款但書規定申報封條號碼,且未拆封者,得申報原封條號碼代替之」。

二、另第71條及74條規定之申報時點,分別為抵達本國機場後及飛機離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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