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發布於
2023-12-22
截止於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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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三、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投資審議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dir.moea.gov.tw/ ),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
(三) 電話:(02)33435700轉分機734。
(四) 傳真:(02)2396420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王美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3年8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經審字第1132096604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4-03-01
綜整回應:
一、有關「臺灣地區人民」之定義,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更進一步的認定方式,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一、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五、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第2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三、本部仍需進一步與相關機關研析上開規定是否包含「無戶籍國民」情形,非常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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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經審字第11256902180號主 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投資審議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dir.mo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三)電話:(02)33435700轉分機734。(四)傳真:(02)2396420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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