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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發布於  2023-12-22  截止於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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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經審字第112569021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投資審議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dir.mo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

(三)電話:(02)33435700轉分機734。

(四)傳真:(02)2396420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3年8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經審字第11320966040號

經濟部令: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4-03-01

綜整回應:

一、有關「臺灣地區人民」之定義,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更進一步的認定方式,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一、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五、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第2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三、本部仍需進一步與相關機關研析上開規定是否包含「無戶籍國民」情形,非常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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