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ertification of Professionals for the Sport of Lifeguard"
發布於
2020-01-16
截止於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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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01527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 第 10 條第 2 項。
三、「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 http://www.sa.gov.tw ),電子公告欄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二 ) 地址:臺北市朱崙街 20 號。
( 三 ) 電話: (02)87711839 。
( 四 ) 傳真: (02)27514523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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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9年10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33363B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ertification of Professionals for the Sport of Lifeguard"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體育署
2020-05-07
綜整回應: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綜整回應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後,感謝各位所提意見,教育部體育署綜整後說明如下。本辦法後續仍須依行政程序修正並於通過後發布,有關救生員相關事務仍以本辦法正式發布之條文為主:
一、救生員證書: ( 一) 證書效期3 年改為4 年或終身制: 1. 我國現行救生員證書效期3 年,已較他國如日本、新加坡長。有關效期改至4 年將納入參考。 2. 另救生員證書終身制之提議,考量救生員為擁有救生技能之體育專業人員,有其專業性且需適時充實救生技能,爰須以複訓展延方式維持救生員專業技能維持,維持救生員品質。證書終身制不納入本辦法修法規劃。 ( 二) 基本救命術合併於訓練課程進行: 基本救命術已於109 年起納入本署認定之救生員訓練機構訓練課程大綱,參訓者參加訓練課程完成者即可完成基本救命術訓練,減少參訓者負擔。 ( 三) 取消申請檢定報名須附無刑事紀錄證明( 良民證) 規定: 1. 考量救生員於執行業務期間與顧客有身體接觸之可能,報名檢定前須附無刑事紀錄證明仍有其必要性。惟本次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6 條第3 項參照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9 條,針對無刑事紀錄證明時效已從原先1 個月延長至報名檢定前3 個月,放寬證明申請時限,便利報名救生員檢定者。 2. 另本次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參照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 條第2 項規定,列名除犯性侵害犯罪者外,其餘申請檢定12 年內受刑之宣告已完畢、未再受刑宣告、緩刑期滿或宣告未撤銷等,亦可申請救生員檢定,保障工作權。
二、救生員複訓: ( 一) 複訓: 1. 時數由規定之16 小時縮短:有關救生員複訓時數16 小時,係參考各認定之救生員訓練機構所規劃之救生員訓練大綱,並考量救生員需具備基本技能( 如長背板救援、心肺復甦術) 和體能( 如200 公尺救生四式) ,辦理學術科複訓及測驗,時數已較新訓(50 小時) 為短。 2. 以在職進修取代複訓檢定: (1) 救生員複訓方式,係參考各認定之救生員訓練機構所規劃之救生員訓練大綱,同時考量現職救生員需維持之基本技能( 如長背板救援、心肺復甦術) 和體能,以複訓方式展延救生員證書效期,維持救生員品質。 (2) 如以在職進修取代複訓,因不易認定救生員在職進修內容及時數,無法確認現職救生員是否仍有基本救生能力,爰不予納入。 3. 檢定依救生員年紀劃分不同考試科目及標準: (1) 救生員資格檢定係檢測應檢人是否具有救生所需基本體能及基礎能力,其標準和科目不因年齡而異。 (2) 另我國救生員檢定合格基準與其他國家( 如英國、新加坡) 相較容易,讓更多應檢人得以通過檢定成為合格救生員,充實我國救生員人力市場。 4. 現職救生員108 年未參加複訓展延使證書過期者補救方式: (1) 如以複訓方式展延證書逾期者之救生員證書,依本辦法第9 條,複訓時間至少16 小時,安全講習每年至少6 小時,所需時間至少22 小時,費用約新臺幣3,200 元( 複訓3,000 元+ 發證200 元) ;而以其曾持有之救生員證書抵免訓練合格證明參與本署辦理之檢定,檢定時間約3 小時,所需費用約新臺幣2,700 元( 學、術科測驗2,500 元+200 元發證費) ,直接參與本署檢定所需之時間與費用較為經濟且便利,亦可藉由檢定直接檢視該員是否仍具備基本救生能力。 (2) 為便利持有民國99 年2 月24 日至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但效期逾期者重新取得證書,將採持舊有救生員證書( 或證明) 抵免訓練合格證明參加檢定,或以複訓方式重新取得救生員證書兩種方式規劃。
( 二) 安全講習: 1. 廣設辦理機關: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 條第2 款規定略以,救生員每年至少參加6 小時「機關或訓練機構」辦法之相關安全講習活動。為鼓勵與救生員業務相關之單位( 如開設水域運動相關課程之大專院校系所或游泳池經營單位) 廣設安全講習,有關安全講習可開設單位之定義,將於本辦法修正時納入修正規劃。 2. 以線上教學取代實體課程: (1) 本年本署委託臺北市立大學辦理救生員檢定授證制度專案計畫,已請該校開設4 場實體課程,以及規劃安全講習線上課程。線上課程預計本年下半年可規劃完成,並於完成後將線上教學影片至於網站上,以供安全講習辦理單位使用。 (2) 另性平教育與法律常識已製作教學影片,並上傳至於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授證資訊網站(http://www.lifeguard.utaipei.edu.tw/G01.php) ,以利安全講習開設單位利用。3. 統一課程大綱,並訂定師資及收費標準: 本署已委託臺北市立大學規劃安全講習線上課程,未來相關單位可依此資源辦理安全講習。另未來採線上方式授課,並放寬辦理單位,無須訂定師資及收費標準,便利現職救生員隨時學習達成本辦法安全講習之需求。 4. 講習內容調整( 以救溺實務為主): 本年本署委託臺北市立大學辦理安全講習課程,已將「游泳池安全案例探討」及「急救能力操作演練」等與救生員執行工作技能相關納入課程,未來可供相關單位開設安全講習課程參考。 三、其他建議: ( 一) 救生員證書分級,薪資可依該分級調整: 1. 未來本署救生員證書將定位為救生基本能力之基礎證明,證明持證者可執行救生業務。 2. 本辦法屬救生員檢定授證之規範。有關救生員薪資與救生員證書等級結合,並依各分級調整不同薪資,此屬市場機制決定,由各雇主自行評估。
( 二) 游泳池與開放水域證書分開( 本次修正無開放水域救生員,應補足) :未來救生員證書將定位為具有救生基本能力的基礎證明。如持證者須在不同水域執行救生業務,本署建議由各水域主管機關依據該地水文條件制定不同標準,對持證者予以在職教育或訓練,確保救生員具有於當地水文環境執行救生勤務能力。因屬跨部會業務,本署後續將與相關部會協調。
( 三) 考證與複訓費用不一,建議公費補助: 1.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7 條內規定考證費用計新台幣2,700 元( 學科測驗500 元+ 術科測驗2,000 元+ 發證費200 元) ,本次修法規劃將修正為1,700 元( 學科測驗500 元+ 術科測驗1,000 元+ 發證費200 元) 。而訓練費用則尊重訓練機構開設課程規劃,可依據規劃之課程不同設定不同報名費,欲參加訓練者可視需求報名。 2. 本署已和受認可之救生員訓練機構於行政契約內第8 條規定複訓費用為新台幣3,000 元。 3. 有關公費補助部分,考量我國目前各項證書( 如駕駛執照、教師照書等) 考試大部分未有公費補助,爰不納入規劃。 ( 四) 認可他國或國際救生員證書:各國水文環境與民情不一,救生員考照科目及標準亦有不同。如認可他國或國際救生員證書,可能導致我國有不同救生員合格標準。爰暫不納入認可他國或國際救生員證書之規劃。
( 五) 提升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之法位階( 或制定施行細則) : 1. 本辦法為依「國民體育法」第10 條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規定授權所訂之法規命令,已針對救生員執業範圍、檢定方式等規範,有其授權法律依據,已有一定之法律位階。 2. 有關提升本辦法之位階或制訂施行細則,將納入未來修法參考。 ( 六) 體育署應要求學校、運動中心、社區、飯店、遊樂等場所有游泳及戲水設施全面進用合格救生員,並加強勾稽查察,對未進用場所裁罰、禁制,保障工作權及消費者安全:本辦法屬救生員檢定授證之規範。為規範游泳池全面進用合格救生員,本署另訂「游泳池管理規範」,規範不同面積規模之公私立游泳池,需依面積大小聘用不同數量之經本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檢定合格並授證之救生員,並於每年辦理稽查。 ( 七) 納入更多救生員相代表,一同參與會議檢討現行檢定與複訓考科,制訂出真正符合泳池救生員適用法規。 1. 為執行救生員資格檢定相關事務執行,本署109 年設置之「救生員諮詢規劃小組」,納入體育行政、水域運動及救生安全領域、法律、消費者保護團體、救生員訓練協會、游泳池業者、救生員等各方代表共15 人組成,使救生員資格檢定事務貼近實務,並維護我國民眾從事水域活動安全。 2. 救生員檢定及複訓科目及標準之檢討修正,已納入109 年2 月25 日救生員諮詢規劃小組第1 次會議討論。經與會委員意見表示及投票表決後,修正相關科目及標準並公告。如救生員資格檢定科目修正200 公尺救生四式,完成時間由5 分30 秒修正至6 分,長背板救援由3 分鐘完成修改為無時間限制;救生員複訓檢定科目修正長背板救援時間也由3 分鐘完成修改為無時間限制。 3. 前揭科目及檢定標準已於109 年3 月5 日公告。( 網址:https://www.sa.gov.tw/News/NewsDetail?Type=1&id=2738&n=93 ) ( 八) 救生員薪資過低: 1. 救生員聘用之薪資由市場機制決定,非本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可規範( 屬救生員檢定) 。 2. 如強制規定救生員薪資併納入本辦法規範,將提升游泳池或開放水域業者聘用非經本辦法授證救生員之可能性,失去本署藉本法產出合格且具品質救生員之立法原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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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01527A號主 旨:預告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三、「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告欄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二)地址:臺北市朱崙街20號。(三)電話:(02)87711839。(四)傳真:(02)27514523。(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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