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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General Waste Recycling, Clearance and Disposal"

發布於  2017-06-06  截止於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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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662
環署廢字第1060040380

主  旨:預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12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6

() 電話:(02)2311-77222626

() 傳真:(02)2331-7741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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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17-08-09

有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預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署回應如下:

1、收受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產生一般廢棄物(如廚餘、水肥)之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及頻率申報營運紀錄資料。至於產生廢棄物的事業,應於廢清書載明該類廢棄物。
2、前述事業單位應於廢清書載明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並應向地方環保局辦理廢清書變更,本署亦協請地方環保局輔導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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