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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文化部公告:預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條、第2條之1、第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2-1 and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gistration, Revocation and Assistance Granting Regarding Historic Buildings and Commemorative Buildings"

發布於 2021-08-02 截止於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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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10300777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八條第五項。

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消息」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電話:04-22177689

(四)傳真:04-22292017

(五)電子郵件:ch0301@boch.gov.tw


部  長 李永得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0年11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1030126622號

文化部令:修正「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2條之1、第4條條文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2-1 and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gistration, Revocation and Assistance Granting Regarding Historic Buildings and Commemorative Buildings"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1-10-21

綜整回應: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三條第一項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有形文化資產已定有定義,並於文資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其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本部依據文資法授權已訂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並於辦法中明訂古蹟指定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基準,合先敘明。

二、因現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未針對紀念建築列出基準,為避免審議過程產生爭議,爰本次修法參照文資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紀念建築定義,並依據文資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修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二條之一,明確規範紀念建築之登錄應符合「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且其重要貢獻與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具高度關聯」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應予保存者」基準,爰審議時應針對「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該重要貢獻人物之貢獻與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關聯」以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與其保存」等項目進行論述與評斷,非僅只偏重於建築物之價值評論。

三、又,文化價值常因時間、地域性、文化性之差異,所呈現出人、事、物的文化價值而有不同,尚難以法律制定統一基準涵蓋,宜針對個案之特殊性探討其文化價值並進行論述與評斷;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已明定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文化資產所有人在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行政程序中,均得充分表示意見,倘文化資產所有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亦得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條第二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1-09-28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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