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ubsidy Regulations for Purchase or Modify of Hybrid-LPG Vehicle" and "Subsidy Regulations for Reducing the Price of Vehicle LPG"
發布於 2019-03-07 截止於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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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環署空字第1080014512號 |
|---|---|
| 主 旨:預告廢止「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及「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5項。
三、廢止理由:因已逾「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及「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第3條之補助期限,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辦理廢止預告。
四、原條文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304
(四) 傳真:(02)2371-139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廢止總說明
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油氣雙燃料車,係指使用汽油及液化石油氣(Liquefied Petroleum Gas,簡稱LPG)兩種燃料之車輛,且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者:
一、由國內車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影本、車輛規格與售價等資料及廠商保證書(如附件一),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
二、由國內改裝廠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影本、液化石油氣零組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汽車液化石油氣汽車車型審驗合格證明影本、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影本、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規格與改裝費用及廠商保證書(如附件一)等資料,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
前項第二款之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係由改裝廠檢附車型排氣測試合格報告、調校說明書及排氣品質管制計畫等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核發。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新購或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之車主,且其油氣雙燃料車應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
一、新車出廠即為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油氣雙燃料車,且行車執照使用燃料登記欄位為「汽油/LPG」之登記。
二、出廠五年內之車輛使用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新品,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且行車執照使用燃料登記欄位為「汽油/LPG」之登記。
前項車主指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者。
第 四 條 補助期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申請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前項補助期限以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登記為油氣雙燃料車之日期為準。
第 五 條 補助金額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新購或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每輛車限補助一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核發車主等值加值券或儲值卡之方式補助。
二、前款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屬計程車者,得以直接折抵改裝費用方式補助。
第 六 條 接受補助者應就其依前條核撥之補助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第 七 條 申請新購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車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或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行車執照影本。
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五、購車發票影本。
六、領據(格式如附件三)及其他文件。
第 八 條 申請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合法改裝廠向中央主管機關或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行車執照影本。
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或監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五、改裝(加裝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新品)費用發票影本。
六、領據(如附件三)及其他文件。
七、計程車申請直接折抵改裝費用者,另須檢具切結書(如附件四)。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由受理申請之主管機關核發加氣券(或儲值卡)予車主;計程車改裝申請補助金額直接折抵改裝費用者,則由受理申請之主管機關核撥補助款予計程車車主指定之改裝廠。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十一 條 申請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者,於行車執照使用燃料登記欄位登記為「汽油/LPG」之日起一年內,拆除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者,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繳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十二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油氣雙燃料車執行抽驗,國內車廠、國外原廠代理商或國內改裝廠應予配合,未配合或抽驗不合格經要求改善仍不合格者,廢止該車型油氣雙燃料車之補助資格。油氣雙燃料車抽驗規範如附件五。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國內改裝廠已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取得該車型之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未取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車型油氣雙燃料車之補助資格。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請參見PDF) 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廢止總說明
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一、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加氣業務之加氣站,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以下簡稱加氣業者)。
二、加氣業者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申請補助。
第 三 條 補助期限自本辦法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氣價條件如下:
一、充填液化石油氣之車輛須為合法液化石油氣車。
二、補助款須完全反應於液化石油氣售價上。
第 五 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液化石油氣車,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車輛行車執照之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液化石油氣之登記者。
二、車輛行車執照未逾有效期限,或逾有效期限未達三十日者〈以加氣日期為計算基準〉。
三、車輛已按行車執照上指定日期進行定期檢驗,或逾指定日期未達一百八十日者〈以加氣日期為計算基準〉。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液化石油氣車,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日之九五無鉛汽油與車用液化石油氣(含本署補助)售價之價差為基準,浮動調整補助金額,維持油氣價差基準。但每公升車用液化石油氣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元。
二、前款核撥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除申請表應以書面為之外,其餘資料得以電子檔提供,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加氣業務經營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有變動者,於第一次申請補助款時檢附即可)。
三、月發氣量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二)、每月加氣紀錄、各車每月加氣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三)、營業日報表(格式如附表四)、合格液化石油氣車行車執照影本或掃描電子檔。
第 八 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寄發補助款予申請者。
申請者應留存申請文件影本,並將加氣車輛行車執照影本或掃描電子檔及售氣發票(或影本)整理備查。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第 十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依「補助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作業要點」申請補助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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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8年5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