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roval for Professional Training Organizations, Associations, Schools and Institutes for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for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Professional Training Organizations, Associations, Schools, and Institutes Approved)
發布於
2026-07-16
截止於
2026-09-14
討論(尚餘12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部分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地政士法 第8條第3項。
三、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 聯絡人:董專員
(四) 電話:02-23565239
(五) 傳真:02-23566315
(六) 電子郵件:moi2070@moi.gov.tw
部 長 劉世芳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機關回應
內政部
2026-07-23
民眾提問:
修正草案增加「地政士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相關法規及實務」及「地政士法律責任及執業倫理」專業課程,係為強化地政士執業責任之法遵意識、防制不動產詐欺及落實風險控管等,達到降低交易詐騙機率及維護民眾財產安全。
關於將「國土計畫」及「氣候變遷與土地利用」等環境永續議題納入地政士專業訓練之建議,查本辦法第7條所規定之「不動產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及「其他與不動產相關之課程」已涵蓋,且現行地政士專業訓練實務亦有部分課程規劃,感謝您的建議。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討論區(1 則)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看更多留言
內政部公告:預告「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50263537號主 旨:預告修正「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地政士法第8條第3項。三、「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三)聯絡人:董專員(四)電話:02-23565239(五)傳真:02-23566315(六)電子郵件:moi2070@moi.gov.tw部 長 劉世芳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