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環境維護費收費基準」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tandards for Environment Maintenance Fee of Sand and Gravel Excavation"

發布於  2018-02-09  截止於  2018-04-10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 留言 1 已關注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26
經務字第10704600710

主  旨:預告廢止「環境維護費收費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ine.gov.tw首頁「最新消息」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42中華路一段53號。

() 電話:02-23113001分機413

() 傳真:02-2311238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環境維護費收費基準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環境維護費收費基準

一、本基準依土石採取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環境維護費採分年收取方式,收費基準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之分年採取數量核計,以每一立方公尺新臺幣一○元計收,於每年一月收取。

三、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撤銷、廢止土石採取許可或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業者,原繳當年期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








Top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