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Standards for Senior High School Organization and Staffing"

發布於 2019-01-31 截止於 2019-04-0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6留言 0 已關注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28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02602A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24條第1項。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事室。

()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電話:(04)37061517

() 傳真:(04)2332691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19-08-06

綜整回應: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修正意見摘要及綜整回如下:

一、為避免新興處室與原處室二級單位重疊的狀況發生。建議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項如下「學校得視校務需要,由其他一級單位業務析出,設置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一級單位處(室)」,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8條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3條第10款規定,學校得視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爰學校於業務需要進行組織調整時,可作整體規劃及通盤考量,避免新興處室與原處室二級單位重疊的狀況發生。至所提建議仍需審慎研議通盤考量,使學校行政運作更為順暢,本標準第三條暫緩修訂。

二、一級單位定名為處還是室,應依規模來命名,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8條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3條第10款規定:「學校得視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至所提建議依規模命名為處或室,未涉本次修訂條文,意見納入未來修法參考。

三、部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雙語部、幼兒園部,是否於本次修法,納入考量,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7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得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因本標準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授權訂定,爰高級中等教育法未修訂可設置雙語部、幼兒園部前,並無雙語部、幼兒園部法源之設置依據,爰所提建議無法於本標準訂定。

四、為利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特殊教育行政業務,建議學校未設建教合作處、特殊教育處一級單位者,得設建教合作組、特殊教育組二級單位,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5條第6款規定:「實習處: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第8款規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明訂學校設有建教合作班、特教班得視規模及業務需要設置。至所提建議已於相關規定中規範。

五、建議關於一級單位設置的數量,未來可以加以規範,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11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定組織規程準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又參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第3條規定,學校視類型、校務發展需要及規模大小,設一級單位,並明定其設置基準及掌理事項;另第4條亦明定二級單位設置基準及總量,爰學校一、二級單位設置基準、數量及其單位主管員額編制數,均於各該相關法規明定,所提建議已於相關規定中規範。

六、建請增設「國際教育/交流組」,專責辦理國際交流事務,以利學校整體通盤推動政府的國際教育政策,說明如下:

所提建議增設國際教育等組,考量學校行政組織現行運作情形較為複雜多樣,仍需審慎研議通盤考量,使學校行政運作更為順暢。

七、可將條文中一級單位的技術交流處更名為【國際交流處】,範圍可包含原來的技術交流,同時也可納入相關國際教育合作、交流業務,似乎更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所需,說明如下:

所提建議將技術交流處更名為國際交流處,考量學校行政組織現行運作情形較為複雜多樣,仍需審慎研議通盤考量,使學校行政運作更為順暢,本標準第三條暫緩修訂。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