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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hartered Capacity on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Agreements Which the Users Shall Install Renewable Energy Facilities for Exceeding a Certain Capacity"

發布於 2020-08-26 截止於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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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824
經能字第10904603980

主  旨:預告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三、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考量旨揭辦法草案業經本部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經能字第一○九○四六○○九四○號公告辦理預告在案,並經本部能源局召開研商會議,徵詢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參酌納入本案條文內容修正,爰調整本次預告期間為30日。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技術組。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13樓。

() 電話:(02)2775-7619

() 傳真:(02)2775-7728

() 電子郵件:clchang@moea.gov.tw

部  長 王美花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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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經能字第10904606910號

經濟部令: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etting up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 of Power Users Above a Certain Contract Capacity"

機關回應

經濟部 2020-09-08

民眾提問:

感謝提供寶貴建言,針對「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相關意見及提問,將於預告期滿後,儘速進行綜整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0-10-08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於「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的關心!

針對本次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所提建言,本部回應彙整如下:

  • 有關再生能源義務人之適用對象及義務認列標準等相關意見,例如建議再生能源義務人應擴及至8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政府機關、醫院、交通運輸、學校應納入適用對象;貨櫃碼頭業者是否為排除適用對象;儲能設備參加輔助服務是否可認列成果:

本部說明

  1. 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電力用戶用電量已占全國電力用戶用電量的49%,同時參考地方政府訂定設置再生能源義務之自治法規經驗,多採分階段擴大再生能源義務人適用對象方式。因此,本辦法草案規劃優先規範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電力用戶,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每2年滾動檢討再生能源義務人適用對象。
  2. 本辦法草案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但考量政府機關、醫院、交通運輸、學校等主要電力用戶屬於服務社會性質,其經營屬性與營利事業較為不同,因此本辦法草案將其列為排除對象。另外,本條例第12條第1項已明定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須優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促使公部門率先示範。
  3. 本辦法草案之排除適用對象為非營利、服務社會或具公益性等性質的電力用戶,貨櫃碼頭業者非屬排除適用對象範圍,所以仍應負擔設置再生能源義務。
  4. 再生能源義務人如果採設置儲能設備履行義務,應與其他義務履行方式(例如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的作法一致,符合自行使用的原則。再生能源義務人採設置儲能設備,若參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儲能相關輔助服務方案時,則無法認列為義務履行成果。

 

  • 有關設置再生能源義務額度相關意見,應以電力用戶用電量的10%設定義務量:

本部說明

  1. 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前略) …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後略)…」,爰依法所規範之義務量單位為裝置容量。
  2. 本辦法草案係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子法,就前開第3項規定訂定執行細節,因此本辦法草案所規範者亦為裝置容量,以符合母法授權。

 

  • 有關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計算參數:

本部說明

本辦法草案賦予再生能源義務人的義務之單位為裝置容量,所以再生能源義務人透過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履行義務,其購買額度以義務裝置容量進行換算。另外,考量各類再生能源的年發電度數(容量因數)不同,所以採再生能源義務人所選購的再生能源種類,區分其每單位義務裝置容量所需購買的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額度

 

  • 有關建議設置期限應縮短為3年:

本部說明

  1. 因再生能源義務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需進行場址盤點、設計規劃與設備建置等作業,且不同再生能源義務人所涉及的設置規模、場址盤點等情形不同,所需花費的時間不一,因此本辦法草案規畫5年設置期限,為給予再生能源義務人實務作業之彈性空間。
  2. 另本辦法草案已要求再生能源義務人應於5年設置期限之第2年,申報其義務履行計畫,並搭配本辦法草案第7條之規定,提早於3年內完成義務裝置容量8成以上者得減免義務2成; 4年內完成9成以上,得減免1,促使再生能源義務人提早完成義務。

 

  • 有關再生能源義務人名單、達成情形等資訊不公開,如何監督及要求:

本部說明

考量再生能源義務人用電資訊有涉及其營業秘密疑慮,本辦法草案採個別通知再生能源義務人方式執行。另外,本辦法草案已要求再生能源義務人每年申報成果,若再生能源義務人未申報義務履行成果,將要求繳納代金,同時搭配實地查核,可落實監督成效。

 

再次感謝各位提供的寶貴建言!本部將參酌各界意見,並於各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間取得平衡,研訂本辦法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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