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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預告制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發布於 2017-12-08 截止於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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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本草案另載於科技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st.gov.tw)「首頁 > 一般公告」,自106年11月29日起,公告14日。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次新訂實驗條例,期為建置適當機制及法規環境,鼓勵各界積極投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除為推行創新政策所必須,亦為外界所殷切期盼。為使立法效益儘早實現,並儘速解決目前無人載具在開放、公共環境測試時無法可管之實務狀況,爰縮短公告期間,公告14日。

機關綜整回應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2017-12-26

綜整回應

感謝網友意見,本部除綜合考量運用,亦分別就前揭三項意見提出回應如下:

1. 自動駕駛的公共道路實地測試必須讓其他用路人都有預見的可能,如於特定範圍內的某時段測試。

  • 本條例已有相關規定。
  • 為確保無人載具上路測試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條例第四條規定,創新測試計畫應述明包括測試範圍、期間、參與測試者人數等相關事項;另,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測試案件申請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測試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令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 本條例亦規範實地訪查及發生事故之處理等機制,確保申請人遵守本條例規定,相關測試事項亦覈實申報。

 

2. 自駕車於完成封閉場域內驗證後,始得依一定程序申請牌照後上路測試。建議明定自駕車定義範圍與擬定統一驗證標準,讓申請者可以遵循,並僅限於一般平面道路申請特定路線進行仿真測試為宜。

  • 本條例已有相關規定。
  •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已要求申請者應取得安全性相關證明,並須經過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條例所指審議會議審核通過,取得測試申請許可後,方得實施測試。
  • 本條例為綱要性、原則性規範,有關自動駕駛車輛之自動化定義或相關驗證標準,將在現行交通法規或交通部現擬「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作業要點(草案)」中規範。
  • 針對無人駕駛車輛之測試,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使核准之審查決定時,亦將同時發給申請人許可憑證,以簡化行政程序。
  • 因無人駕駛載具之技術發展、使用情境、應用範圍廣,本條例並未限制申請者僅能於一般道路進行測試,目的是鼓勵無人駕駛載具在本條例規範架構下,經過充分測試,可確保未來正式上路營運之安全性。

 

3. 自駕車技術要先有測試場域,如於偏鄉、觀光景點或離島區域開始測試。再參考國外法規,並考量台灣各級道路交通狀況,以明確建立標準跟準則。

  • 本條例已有相關規定。
  • 政府現正規劃建置沙崙自駕車試驗場域,該場域亦將考量我國特殊道路情況規劃測試情境。
  • 本條例為綱要性、原則性規範,有關自動駕駛車輛之自動化定義或相關驗證標準,將在現行交通法規或交通部現擬「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作業要點(草案)」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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