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mployment of Part-Time, Temporary and Substitut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發布於
2023-04-24
截止於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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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教師法 第47條第2項。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 )。
四、 本案涉及112學年度起之高中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權益,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儘速依本辦法修正其轄下補充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0樓。
(三) 電話:(02)7736-7484。
(四) 傳真:(02)2396-781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2年6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mployment of Part-Time, Temporary and Substitut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ugust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23-07-12
綜整回應:
本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感謝臺端所提供之意見,本署業與相關單位妥為溝通研議,並經法制程序完成修法事宜,於112年6月19日發布,並於1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關各界相關建議,本署業參採所提意見,刪除草案第5條之1第2項,「前項聘約內應載明,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因原任教師申請提前復職,致代課及代理原因消滅時,學校始得終止聘約;學校終止聘約時,應於終止聘約日二十日前通知代課及代理教師」。 至草案第16條之2第1項、第2項有關寒暑假期間配合學校規定處理校務一節,考量依本辦法提供完整聘期之代理教師應到校服務完整一學期或一學年。惟為衡平各界意見,爰於聘任辦法第16條之2第1項明定,已有完整聘期且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其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出勤,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至未採前開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得就主管之學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並同步提供其慰勞假,期盼透過辦法之修正,兼顧學生及代理教師之權益。 再次感謝您對本辦法修正草案的關心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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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46809A號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教師法第47條第2項。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四、本案涉及112學年度起之高中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權益,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儘速依本辦法修正其轄下補充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組。(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0樓。(三)電話:(02)7736-7484。(四)傳真:(02)2396-781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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