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3點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3 of "Prohibition of Delivering Cloven-hoofed Animals and Their Products from Kinmen Area to Taiwan Main Island and Other Offshore Islands"
發布於
2021-09-23
截止於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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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 電話:02-23431401。
(四) 傳真:02-233222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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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3點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農防字第1101472217號主 旨:預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三、「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三)電話:02-23431401。(四)傳真:02-2332220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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