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2 of "The Regulation for Medical exam of the Seafarer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19-10-23 截止於 2019-11-06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交航(一)字第10898001931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員法第八條第五項。
三、「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本案因涉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依據CRPD施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就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於108年12月3日完成修正;又STCW公約屬強制性要求,有儘早施行之必要,且經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研商獲有共識,爰採較短公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 電話:02-8978-2644
(四) 傳真:02-2701-849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9年4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