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意見徵詢
發布於 2020-07-22
截止於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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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發展趨勢,視聽服務不再限於以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提供,而是藉由網際網路將視聽服務提供給各種終端連網裝置的使用者,由於其具跨國界、跨產業等特性,經營者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商業經營模式更是相當多元,有以廣告為營收來源,或以收取訂閱費用為營收來源,甚至兩者兼具者;而就內容提供方式,有以類電視之線性頻道提供服務或以隨選方式提供服務(VOD)等,進而帶來許多新商機及挑戰,同時也衝擊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
面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崛起,以及服務提供者本身跨境、跨產業與多元商業模式等特性所帶來之挑戰,世界主要國家莫不積極研議如何適度納管,以調整治理模式並克服規管上的困難,以在傳播科技匯流環境中,持續達成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及維護本國文化傳播權等目標。本會為兼顧產業創新發展,擬以抓大放小之精神,採較輕度之自願「登記制」方式,就網際網路視聽服務進行必要事項管理;但為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保護,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以納入管理,並採取業者自律及公私協力之治理模式,以維護諸如個人資訊、隱私、智慧財產權、兒少身心健康、消費者權益、市場公平競爭等個人與社會法益。
此外,為建立有利於我國視聽服務產業發展之環境,辦理登記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有定期提供主管機關使用者數量、營業額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之義務;另為維護我國文化傳播權,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經本會公告應登記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之具體措施與比例;同時政府應就業者扶植我國自製內容之具體措施,提出鼓勵方案,即提升我國內容製播能量之相關獎勵。
而為遏止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非法提供服務,草案亦明定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前揭非法業者或其代理人所需之設備或服務,且對於與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傳輸之未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發送之視聽服務內容,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之通知予以攔阻或為必要之處置。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發展趨勢,視聽服務不再限於以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提供,而是藉由網際網路將視聽服務提供給各種終端連網裝置的使用者,由於其具跨國界、跨產業等特性,經營者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商業經營模式更是相當多元,有以廣告為營收來源,或以收取訂閱費用為營收來源,甚至兩者兼具者;而就內容提供方式,有以類電視之線性頻道提供服務或以隨選方式提供服務(VOD)等,進而帶來許多新商機及挑戰,同時也衝擊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
面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崛起,以及服務提供者本身跨境、跨產業與多元商業模式等特性所帶來之挑戰,世界主要國家莫不積極研議如何適度納管,以調整治理模式並克服規管上的困難,以在傳播科技匯流環境中,持續達成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及維護本國文化傳播權等目標。本會為兼顧產業創新發展,擬以抓大放小之精神,採較輕度之自願「登記制」方式,就網際網路視聽服務進行必要事項管理;但為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保護,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以納入管理,並採取業者自律及公私協力之治理模式,以維護諸如個人資訊、隱私、智慧財產權、兒少身心健康、消費者權益、市場公平競爭等個人與社會法益。
此外,為建立有利於我國視聽服務產業發展之環境,辦理登記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有定期提供主管機關使用者數量、營業額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之義務;另為維護我國文化傳播權,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經本會公告應登記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之具體措施與比例;同時政府應就業者扶植我國自製內容之具體措施,提出鼓勵方案,即提升我國內容製播能量之相關獎勵。
而為遏止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非法提供服務,草案亦明定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前揭非法業者或其代理人所需之設備或服務,且對於與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傳輸之未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發送之視聽服務內容,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之通知予以攔阻或為必要之處置。
請大家就本法草案惠賜寶貴意見。
機關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20-09-24
民眾提問:
感謝各界對此議題的關心並提供寶貴意見,本會將彙整各方意見後,研議相關作法。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意見徵詢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發展趨勢,視聽服務不再限於以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提供,而是藉由網際網路將視聽服務提供給各種終端連網裝置的使用者,由於其具跨國界、跨產業等特性,經營者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商業經營模式更是相當多元,有以廣告為營收來源,或以收取訂閱費用為營收來源,甚至兩者兼具者;而就內容提供方式,有以類電視之線性頻道提供服務或以隨選方式提供服務(VOD)等,進而帶來許多新商機及挑戰,同時也衝擊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面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崛起,以及服務提供者本身跨境、跨產業與多元商業模式等特性所帶來之挑戰,世界主要國家莫不積極研議如何適度納管,以調整治理模式並克服規管上的困難,以在傳播科技匯流環境中,持續達成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及維護本國文化傳播權等目標。本會為兼顧產業創新發展,擬以抓大放小之精神,採較輕度之自願「登記制」方式,就網際網路視聽服務進行必要事項管理;但為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保護,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以納入管理,並採取業者自律及公私協力之治理模式,以維護諸如個人資訊、隱私、智慧財產權、兒少身心健康、消費者權益、市場公平競爭等個人與社會法益。此外,為建立有利於我國視聽服務產業發展之環境,辦理登記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有定期提供主管機關使用者數量、營業額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之義務;另為維護我國文化傳播權,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經本會公告應登記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之具體措施與比例;同時政府應就業者扶植我國自製內容之具體措施,提出鼓勵方案,即提升我國內容製播能量之相關獎勵。而為遏止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非法提供服務,草案亦明定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前揭非法業者或其代理人所需之設備或服務,且對於與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傳輸之未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發送之視聽服務內容,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之通知予以攔阻或為必要之處置。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發展趨勢,視聽服務不再限於以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提供,而是藉由網際網路將視聽服務提供給各種終端連網裝置的使用者,由於其具跨國界、跨產業等特性,經營者可能來自境內或境外,商業經營模式更是相當多元,有以廣告為營收來源,或以收取訂閱費用為營收來源,甚至兩者兼具者;而就內容提供方式,有以類電視之線性頻道提供服務或以隨選方式提供服務(VOD)等,進而帶來許多新商機及挑戰,同時也衝擊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面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崛起,以及服務提供者本身跨境、跨產業與多元商業模式等特性所帶來之挑戰,世界主要國家莫不積極研議如何適度納管,以調整治理模式並克服規管上的困難,以在傳播科技匯流環境中,持續達成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及維護本國文化傳播權等目標。本會為兼顧產業創新發展,擬以抓大放小之精神,採較輕度之自願「登記制」方式,就網際網路視聽服務進行必要事項管理;但為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保護,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辦理登記,以納入管理,並採取業者自律及公私協力之治理模式,以維護諸如個人資訊、隱私、智慧財產權、兒少身心健康、消費者權益、市場公平競爭等個人與社會法益。此外,為建立有利於我國視聽服務產業發展之環境,辦理登記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有定期提供主管機關使用者數量、營業額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之義務;另為維護我國文化傳播權,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經本會公告應登記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之具體措施與比例;同時政府應就業者扶植我國自製內容之具體措施,提出鼓勵方案,即提升我國內容製播能量之相關獎勵。而為遏止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非法提供服務,草案亦明定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前揭非法業者或其代理人所需之設備或服務,且對於與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傳輸之未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發送之視聽服務內容,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之通知予以攔阻或為必要之處置。請大家就本法草案惠賜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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