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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預告制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發布於 2021-01-13 截止於 20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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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0113

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105300013A

 

主旨:預告制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9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之「新聞與公告」項下「公告資訊」網頁(網址:https://www.tjc.gov.tw/gazettes)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站:http://join.gov.tw/policies)「法令草案預告」網頁。

三、考量本法案研擬過程業已多次召開諮詢與研商會議,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與相關機關(構)代表與會,提供立法建議、法制意見與立法有關之資訊;函請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司法院與監察院就草案內容,給予書面意見,並召開受難者團體諮詢會議。為履行本會法定任務,加速被害者及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預告期間擬訂為30日。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地址:106066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129

()電話:02-3707370736573689

()傳真:02-37073682

()電子郵件:tjc@tjc.gov.tw

主任委員 楊翠

機關回應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05-17

民眾提問:本草案雖詳列金錢賠償與及財產返還之申請辦法與程序,然關於「健康損害權利回復」及「名譽回復」部份仍嫌不足

問:本草案雖詳列金錢賠償與及財產返還之申請辦法與程序,然關於「健康損害權利回復」及「名譽回復」部份仍嫌不足,對此,以下為我們的三項訴求:1.權利回復不只要金錢賠償,也要健康權!根據現有口述史、訪談紀錄及經驗觀察中可見,經歷政治暴力之受難者及其家屬,至今仍有程度不一的創傷事實,不少受難者於出獄數十年後,因不堪過去刑求帶來的痛苦而自殺;許多受難者於遭受酷刑或長期監控,處於極度焦慮或存有延續過去真實經驗的「被害妄想」;因心理創傷影響而難以建立健康之家庭關係,這些心理創傷及其帶來之影響須被正視,並獲得照護。依照世界衛生組織之定義:「健康係指完全之肉體、精神及社會性良好狀態,不單是沒有疾病或孱弱」,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中對於健康損害,僅以金錢作為賠償,並未真正回應受難者與其家屬之需求。109年促轉會成果報告亦提及:「轉型正義工程中,政治暴力受難者及家人的心理療癒工作,是平復歷史傷痕的必要工作。」由此可見,受難者之心理健康實屬受損權利之一, 既然心理療癒已被納入轉型正義工程,若此草案若無此照護規劃,便與促轉會年度目標相違背。此次草案於第二章第六條之說明第二點提及「國家對於被害者及其家屬之責任除過去受損權利之金錢賠償,亦應將資源配植於晚年之關懷、照顧需求及政治受難傷痕之療癒等。」然除此說明之外,於草案條例全文並未見相對應之法規制定。2.健康權不只身心,也包含社會理解與接納!如何化解受難者及其家屬長期面對社會不理解所帶來之孤絕感,亦為療癒之重點,人對自身以外的世界重新產生信任,非單憑身心治療即可達成,需整個社會肯認當事人及家屬之受難經驗,並且對威權時期之壓迫歷史有深刻反省。健康權回復亦須納入相關之社會宣導、意識提升,及社會教育等規劃。3.名譽回復需要讓社群看見!名譽回復實關係到整體社會/社區、個人重要社群對受難者之看法的改變,名譽回復不能僅是政府頒一張證書或辦一場儀式,必須讓整體社會或社群能參與受難者的名譽回復,例如將受難者的姓名放回學校教師、軍人列表等。政府應該對促使改變社會對於名譽回復的看法有更積極的作為。

答:

謝謝您的意見。本會亦認識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帶給被害者及其家庭與人際網絡成員之影響與傷害,因此,除了規劃「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外,本會自成立之初,亦推動政治暴力創傷療癒工作,廣泛了解受難家庭之需求。並於民國1091214日公布「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要點」,希望進一步透過試辦所得之經驗,規劃出符合政治受難家庭照顧服務網絡,並予以法制化。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05-17

問:從草案要點中,多次提到「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及健康損害賠償」顯見對於國家不法行為的平復,本就不該只是賠錢,也應該包含對於身體與心理傷害的修復與照顧

問:從草案要點中,多次提到「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及健康損害賠償」顯見對於國家不法行為的平復,本就不該只是賠錢,也應該包含對於身體與心理傷害的修復與照顧。前輩們都已經一輩子在國家不法行為的損害底下努力生存這麼多年,二二八條例、補償條例也已經賠過很多錢了,顯然不是靠國家一再道歉賠錢就有幫助。促轉會應該要在這個權力回復計畫拉大格局,把轉型正義的社會進程考慮進來,所謂權力平復,本就包含社會與社群關係面向的名譽、身分位置、認同,真正的平復國家不法行為,應該是還給前輩們一個公道、健康的社會環境。如果短時間內做不到,至少除了賠錢以外,對於年長的長輩能夠以實際具體的照顧方案,包含身體與心理的照顧,含括在這個草案裡面。只有賠錢,使沒有用的。

答:

謝謝您的意見。本會亦認識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帶給被害者及其家庭與人際網絡成員之影響與傷害,因此,除了規劃「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外,本會自成立之初,亦推動政治暴力創傷療癒工作,廣泛了解受難家庭之需求。並於民國1091214日公布「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要點」,希望進一步透過試辦所得之經驗,規劃出符合政治受難家庭照顧服務網絡,並予以法制化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05-17

民眾提問:前開草案中有部分法律漏洞而有陳述之必要

問:前開草案中有部分法律漏洞而有陳述之必要,茲詳加說明如下:

I.前開草案中雖針對行政不法部分予以平反擬定其法源依據足堪肯定,惟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條之二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第四條及同草案第十九條均規定僅能由當事人或家屬聲請之。

II.惟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若為外國人時,是否得依前開草案之規定聲請平反,恐有疑義。

III.況且若當事人已失蹤或死亡時,若其家屬均已死亡或失蹤者,依前開草案之規定將有無法聲請平反或賠償之虞,反有不利於促進轉型正義之立法目的。

二、以輔大蔣匪板書事件之當事人史恩德為例,乃至台灣學習中文之美國學生,目前是否已死亡尚不確定,更無法確定其有尚未死亡之家屬,倘依前開草案規定,仍可能無法依法聲請行政不法之權利回復予以平反。

三、總前所述,就貴會擬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其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陳述如前,惠請貴會參照,並就前開草案持續研擬相關規定以避免產生前開之法律漏洞。

答:

謝謝您的意見。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6-1條第1項規定,行政不法案件之平復,促轉會得「依職權或申請」確認行政不法,藉此達成還原歷史真相,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之目的,不因當事人或其家屬均已死亡、失蹤或國籍而有所區別。

而平復國家不法後之權利回復,係涉及國家不法行為致權利受損者之填補及回復,則採由權利人(被害者或其家屬/法定繼承人)申請之設計。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05-17

民眾提問:【不服權利回復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那權利回復基金會設置應明定為【行政法人】較適宜。

問:【不服權利回復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那權利回復基金會設置應明定為【行政法人】較適宜。

答:謝謝您的意見,「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基於下述原因,以財團法人權利回復基金會作為業務執行機關:

  1. 行政法人設立條件之一,需該特定公共事務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係為處理威權統治時期,人民權利受到國家不法行為侵害後之回復事宜,無涉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2. 參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條例,採取委託財團法人基金會行使公權利之方式,由其執行賠(補)償業務。同時前開條例亦明定不服基金會決定時,當事人得循行政救濟管道救濟之。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05-17

民眾提問:為什麼補償標準不比照刑事補償法之標準?

問:為什麼補償標準不比照刑事補償法之標準?

答:謝謝您的意見。本會於規劃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時,曾參考各方意見並研議不同制度之優缺,最終基於下列理由,本會對於賠償標準的設計仍選擇採用基數制而不比照刑事補償法天數制的設計:

  1. 侵害權利發生之時點距今已年代久遠,部分相關執行檔卷保存已不完整,採行基數制相較於天數制更具彈性:

考量侵害權利發生之時點距今已年代久遠,執行之相關檔卷保存已不完整。依過去二二八基金會之經驗,為認定申請人之賠(補)償基數而調查申請人受羈押或徒刑期間起迄時,或有檔案遺失或銷毀之情形而查無檔案之情形,故往往會透過其他文獻或旁證之輔助認定關押之事實並推算該期間,以定其賠(補)償基數;而對於白色恐怖的受難者而言,儘管檔案記載相對較為完整,但亦有檔卷滅失之情況。故採行基數制相較於天數制更具彈性。

  1. 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適用對象,亦包括過去已依法賠(補)償之被害者或其家屬,採基數制有益於制度銜接:

若比照冤獄賠償法(民國100年更名為刑事補償法)以13千至5千換算1日之方式賠償,過去依《二二八條例》及《補償條例》申領賠(補)償金之被害者或其家屬,將要重新調查及認定關押之天數、受關押時之情況、被害者之學經歷背景、社會地位等因素方能定關押1日之賠償金額。如此一來,不僅耗費行政成本,年事已高之被害者或其家屬將因新舊制之銜接而延宕獲得賠償之時間。相反地,當《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亦採行基數制,對於過去已由二二八基金會及補償基金會依法調查並認定之基數,原則上無需再重新認定,可順利銜接;而對於依《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準用冤獄賠償法獲准賠償者,其經法院認定之關押天數,換算為基數則較無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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