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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海洋委員會 海洋保育署

海洋委員會公告:預告「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OCEAN AFFAIRS COUNCIL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es for Personnel for Breeding Marine Animals or Releasing Them Into Their Natural Habitat"

發布於  2025-04-16  截止於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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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海保字第11400040332號

主  旨:預告訂定「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海洋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海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oac.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7樓

(三)聯絡人:賴專員

(四)電話:07-3382057分機262236

(五)傳真號碼:07-338166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管碧玲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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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海洋委員會已於114年7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海洋委員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海保字第1140007176號

海洋委員會令:訂定「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OCEAN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es for Personnel for Breeding Marine Animals or Releasing Them Into Their Natural Habitat" (standards come into force from 1st, July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海洋保育署 2025-06-10

綜整回應:

一、海洋生物之復育,須考量整體自然生態之平衡及確保生物多樣性,此外為維護及培育目標生物,亦須審慎衡量復育之目標生物及生態系恢復之優先性,因此對於有意參與生物野放之個人或團體,有必要施以相當之教育訓練及觀念養成,以利海洋保育工作之遂行。

二、本會為落實《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草案)》第七條之規定,明訂「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育訓練,未完成教育訓練或證明文件失效者,不得為之」,爰訂定本次收費標準草案,以利制度推動與執行管理。

三、有關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育訓練,係為與農業部「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第8點既有之規定搭配。惟因海洋動物涵蓋物種更廣、培育或野放類型更複雜,為強化訓練標準一致性並落實權責整合,俟《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草案)》公告實施後,前開農業部既有之相關訓練規定將配合修正條文,由本會統一負責相關的教育訓練和證明文件的發放。

四、有關教育訓練之相關細節,將於《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公告後,另行公告於本會海洋保育署官網,敬請民眾持續關注相關資訊。另本教育訓練制度係針對執行海洋動物復育所規劃之專業培育課程,與以往志工培訓性質有所不同,為確保實務執行所需人力,本會將依實際需求滾動式檢討,並調整課程內容及開課頻率,以利制度推動與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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