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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您對於「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草案)」修訂,有任何的建議或看法嗎? 歡迎大家來開講!

發布於  2018-01-31  截止於  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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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2 留言 1 已關注


 因應電子商務發展,財政部88年訂定「網際網路傳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試辦作業要點」以利營業人以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於89年修正發布「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試辦作業」,增訂加值服務中心相關規定以利電子發票推動,並明確定義加值服務中心為「可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其相關加值服務者」,嗣於95年訂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為正式推動依據,迄今加值服務中心機制已運行17年,為提升加值服務中心服務品質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研擬本次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草案)修正,修正重點如下(修正草案對照表詳如附件):
一、為降低電子發票開立異常風險,增訂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程式增修涉及自行檢測項目,應自行複測以降低錯誤風險,且自行檢測應保留相關紀錄。(修正規定第7點)
二、為確保加值服務中心永續經營及提升服務品質,營業人申請擔任加值服務中心應符合財務能力條件,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資訊安全水準,並增訂核准效期為五年及屆期重行審查機制。(修正規定第15點及第15點之1)
三、為維護營業人資料安全,明定加值服務中心,對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資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修正規定第16點)
四、為強化加值服務中心就電子發票系統自我檢測、服務計畫書及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之落實度,建立財政部得執行實地抽測機制。(修正草案第16點之1及第15點附件六承諾書)
五、為加強加值服務中心之管理,增訂情節重大得予以停權之具體條件、停權期間,並建立不得再申請擔任之機制;至加值服務中心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指定期限內改善者,得申期延期。(修正規定第26點)
六、為完善加值服務中之退場機制,明定自行終止服務之程序,並建立加值服務中心未能通過複審、自行終止服務或經停權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書面通知及返還委任期間電子發票相關檔案紀錄機制之程序。(修正規定第16之2及第26點)
七、為符合公平,本次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加值服務中核准者與新申請擔任者之條件不宜有差別,惟為降低原有加值服務中心衝擊,給予寬限期五年。(修正規定第30點)
為使電子發票運作機制更加完善,對於「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草案)」,請您就所認知或相關專業經驗,提出具體補充或修改建議,我們將於討論期結束後彙整大家的意見,作為近期修正之重要參考,期待您的參與!
 

 

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2018-02-27

綜整回應: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係為提升提供營業人電子發票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服務品質,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而規劃,登載「眾開講」期間網友提供之寶貴意見,業適時回應與說明,希望藉由強化雙向溝通,讓各界更了解本草案規劃,再次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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