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預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草案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Special Leave for Employees of the Executive Yuan and Subordinated Agencies"

發布於  2025-08-25  截止於  2025-09-0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 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總處培字第11430262873號

主  旨: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dg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為建構友善公務職場,增訂聘僱人員身心調適假及初聘僱人員核給慰勞假等相關規定,為利聘僱人員及時適用修正後規定,以保障其權益,爰縮短草案預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1樓。

(三)電話:02-23979298轉556。

(四)傳真:02-2397974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人事長 蘇俊榮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14年10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

行政院令: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Special Leave for Employees of the Executive Yuan and Subordinated Agencie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6 except the part regarding mental health leave under Article 3, which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0th, October 2025)

機關回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25-09-03

民眾提問:「建議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增列但書……」

感謝您的建議,有關您所提意見說明如下:

一、查本辦法第5條第1項(按:草案修正條文第6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復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二、是以,聘僱人員請假等相關事項,係準用請假規則規定辦理。茲以現行請假規則並未訂有延長請喪假期限相關規定,基於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給假衡平,爰本辦法暫不增訂延長喪假期限相關規定;本總處並將配合請假規則研修情形,適時檢討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機關綜整回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25-09-03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預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的關心,本草案已於11491日完成法制程序預告,承蒙各界查閱,預告期間接獲1則「建議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增列但書: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之意見,已於該則提問下具體完整回應,本總處將儘速辦理草案公告施行後續事宜。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