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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6條及第20條附件9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Supplementary 9 of Article 20 of "Regulations of Drone"

發布於  2022-11-18  截止於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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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交航(一)字第1118100250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附件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

三、「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附件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法規及手冊/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配合民法修正成年人年齡為滿十八歲,並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為避免影響申請人權益,爰縮短本案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地址: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電話:(02)2349-6317

(四)傳真:(02)2349-6071

(五)電子信箱:selinehu@mail.caa.gov.tw

 

部  長 王國材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附件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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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1年12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交航字第1110038108號

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6條條文及第20條附件9,自112年1月1日施行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Supplementary 9 of Article 20 of "Regulations of Drone"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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