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nd 5 of "Vehicular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發布於 2019-04-01 截止於 2019-04-15
討論(尚餘0天)
0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環署空字第1080021678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條、第5條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307
(四) 傳真:(02)2371139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一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8年6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