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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utonomous Management Implemented by Warehouses, Container Terminals, Bonded Warehouses, Logistics Centers and Other Businesses Designated by Customs"

發布於  2022-11-16  截止於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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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台財關字第1111028908號

主  旨:預告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電話:02-25505500分機2558。

(四)傳真:02-2550810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蘇建榮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財政部已於112年4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台財關字第1121009112號

財政部令: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utonomous Management Implemented by Warehouses, Container Terminals, Bonded Warehouses, Logistics Centers and Other Businesses Designated by Customs" (amended regulations take into force from 20th, April 2023)

機關回應

財政部關務署 2022-11-30

民眾提問:草案第12條規定年度稽核問題

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12條規定,係指監管海關應於每年2月前通知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由業者將海關年度稽核要項納入其年度內部控制,並由業者自行實施內部稽核後,於次年2月前將稽核報告送監管海關備查,俾海關依修正草案第3條規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二、經海關核准之自主管理業者,均已具備草案第6條相關條件,為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之業者,其應依草案第3條規定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其辦理監視作業,享有免徵特別監視費,辦理加封作業亦享有優惠,而海關稽核制度係為確保業者落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以提升自主管理品質,共同維護邊境安全。

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 2023-04-19

綜整回應: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修正案外界意見綜整回應表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之意見

預告案(修正)條

(廢止案,本欄免填)

預告案現行條文

(訂定案,本欄免填)

外界意見要旨

財政部回應要旨

第十二條 海關應於每年二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控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二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本條新增)

 

小市民意見

我是一名受過自主管理的從業人員,原本非常認同我們分擔海關部分工作,減輕海關稽核上的人力不足,歷經幾位監管海關後發現有時候有些海關真的要我們了解所有細則並負責執行,例如這次的修正案第12條,現在每個月海關都會來稽核並指導缺失,為何還要來個年度稽核呢?增加大家的困擾,上了幾小時的課就要背負海關的責任,原本就不合理,也沒領國家的薪水幫忙幫到最後你們還把責任一點一點推給業者業者再施壓在我們身上真是夠了不然你們付薪水給專責人員好了拿錢辦事非常合理多多體恤小市民吧別再增加大家的困擾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下稱自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12條規定,係指監管海關應於每年2月前通知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由業者將海關年度稽核要項納入其年度內部控制,並由業者自行實施內部稽核後,於次年2月前將稽核報告送監管海關備查,俾海關依修正草案第3條規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經海關核准之自主管理業者,均已具備草案第6條相關條件,為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之業者,其應依草案第3條規定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其辦理監視作業,享有免徵特別監視費,辦理加封作業亦享有優惠,而海關稽核制度係為確保業者落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以提升自主管理品質,共同維護邊境安全

 

 

透過其他管道提供之意見

預告案(修正)條

(廢止案,本欄免填)

預告案現行條文

(訂定案,本欄免填)

外界意見要旨

財政部回應要旨

第三條第二項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名以上之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專責人員名單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海關備查,如有異動時,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

 

 

第四條第二項

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致貨物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業者應將其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但保稅工廠附設之自用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大門及依法應設置監控系統區域,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供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系統,並應維持監控系統正常運作。監控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第六條第二項

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除應具備前項各款規定之條件外,並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之查對、門禁管制及貨站(棧)巡邏警衛人員著制服,以資識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序文

專責人員發現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向海關報告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目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第十二條

海關應於每年二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控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二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第三條第二項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至七名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專責人員名單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三條之一第二項

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者,業者應將其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但保稅工廠附設之自用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大門及依法規應設置之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專區內,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供駐庫(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視系統。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第五條第二項

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除應具備前項各款規定之條件外,並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及櫃場(棧)巡邏;警衛人員需著制服,以資識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第十條序文

專責人員發現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向海關報告

 

 

 

 

 

 

十條第一款第四目

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本條新增)

中華民國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商業同業公會1111221日意見:

第三條第二項

考量人員職務異動、退休頻繁,七日內須完成報備將增加作業負擔,建議至少放寬至15天以上。

 

 

第四條第二項

貨物短少之發生原因複雜且常見,又多為託運人誤、短裝,貨棧就外包裝接收清點,自無法期待於處理貨物過程中發現內容物短少,未經列舉原因或無明顯且直接之關聯,不宜歸咎專責人員建議刪除「或其他原因而短少」。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空運貨棧貨物係於放行門完成所有放行核對交付業者出倉,或於進倉口完成過磅清點程序後入倉,且無論進、出口,乙輛貨車裝運數筆提單貨物誠為常態,故空運貨棧大門警衛確實無法比照海運貨櫃集散站大門口逐一核對貨櫃方式,進行逐一核對貨物進出之可能,建議於但書部分增訂「空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凡涉及電力、無線網路之設備、設施,均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部分或全部功能喪失之可能,故應將其排除。

 

 

 

 

 

 

 

第六條第二項

同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議理由,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倉)之查對一節,建議於但書部分增訂「空運進出口貨棧不再此限」。

 

 

 

 

第十一條序文

「或遇有」如未刪除,恐發生專責人員客觀無法發現,但海關經其他方式查獲時,負擔未向海關報告之責。例如:第一款第一目之屆時未進站、第二目貨櫃(物)有失竊、掉包者、第五目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第六目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第八目其他異常情形者等。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目

考量文字塗改係常見之人為書寫、鍵輸錯誤所致,但凡經核對發現後,加蓋章戳證明即應屬正式之修改,非屬異常情形。

 

 

第十二條

考量「內部控制」一詞有其固有意義,且為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所建立之內部管理機制,故建議由列舉「內部控制」改以例示「內部管理查核機制」規定之,由業者自行依其內部現有控管機制,完成稽核報告送請海關備查。

財政部關務署112119日回函:

第三條第二項

業者派任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或調離職務,或專責人員辦理退休,應為業者可預期之事,於7日內向海關完成報備作業,應屬可行,爰宜維持報備期限規定,以利海關查核專責人員資格。

 

第四條第二項

本條文致貨物短少之前提要件為「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非無明顯且直接之關聯,又為免貨物短少之原因列舉疏漏,爰宜保留「或其他原因而短少」之概括規定。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查空運貨棧係於倉門(視為貨棧大門),由警衛或倉管人員進行貨物進出棧核對,已符合規定,實務執行亦無窒礙,應無修正之必要。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查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下稱貨棧辦法)第13條之1已有維持監控系統正常運作之規定,本項作業未新增自主管理業者義務,爰宜維持本款規定。

 

 

 

 

 

 

第六條第二項

查空運貨物出棧之查核均依貨棧辦法第13條之2規定,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貨棧業者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與業者是否實施自主管理無涉爰尚無增列但書之必要。

 

 

第十一條序文

「發現」係為專責人員主動得知有異常情形,「或遇有」雖非為發現人,惟得知有異常情形,應仍須向海關報告,為利海關處理異常案件,爰有併存之必要。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目

查貨櫃(物)運送單為查核貨物進出貨站(棧)之重要文件且多由業者系統自動列印,倘有塗改尚須查核正確性,不利貨櫃(物)進出站(棧)作業。

 

第十二條

本條文之立法意旨係要求自主管理業者,就海關所規定之稽核要項先行自我檢視並研提稽核報告書,再由海關決定稽核重點及方式,爰建議「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控制」修正為「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與立法原意尚無不符,將納入考量,酌予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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