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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the Reimbursement of Tuition Fees by Graduates of the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and Taiwan Police College when the Required Number of Service Years Is Inadequate"

發布於 2018-01-12 截止於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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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10
台內警字第10708700662

主  旨:預告修正「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警察教育條例9條第2項。

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7

() 電話:02-23219011#6273

() 傳真:02-23419932

() 電子郵件:am671220@npa.gov.tw

部  長 葉俊榮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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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18-03-14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提供相關建議或意見,本署綜整回應如下:

一、廖書群提問:「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有溯及既往嗎?預計何時發布呢?

(一)有關本次修法後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得否溯及既往部分:按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易言之,法律僅針對「生效後所發生的事實發生拘束力」,至於生效前已經發生的事實則無法適用。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本部業增訂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二)有關何時生效部分:本辦法修正草案刻正辦理法規命令預告程序(自107年1月13日起迄同年3月13日止),俟預告期滿後,由本部法規會審查及部務會報討論確定後,即可發布生效。

 

二、Johnny提問:政府提供警校生免費高等教育本應服務滿六年,縮短年限讓他們提早轉行發展事業第二春合理嗎?納稅人的錢不是拿來揮霍的。

本次修正業衡平考量權利義務及兵役等問題,將各校畢業生服務年限修正為與在校受領公費年數一致,而非免予賠償。另依本辦法修正條文第4條規定: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於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是以,未達服務年限之各校畢業生仍應按尚未服務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其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尚不致造成國庫損失。

 

三、小笨瓜提問:為何年金改革可以溯及既往呢?

年金改革是否溯及既往非本署承辦業務,如欲瞭解相關細節可至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QA及文宣-年金改革一頁書-第15頁:年金改革可溯及既往嗎(https://pension.president.gov.tw/Content_List.aspx?n=7175EB7F4CD95633)查看相關資訊。

 

四、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02-23219011#627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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