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
發布於 2021-07-21
截止於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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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大陸委員會。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ac.gov.tw)「主管法規」下「法規預告專區」。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次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大陸委員會法政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7樓。
(三)電話:(02)2397-5589分機5014。
(四)傳真:(02)2397-528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歷經十九次修正;其中第九條業經三次修正,俾符實務執行所需。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爰擬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等,明定其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及相應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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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機關回應
大陸委員會
2021-10-12
民眾提問(胡年安)
1、草案係將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者,納入赴陸管制之規範對象,而非全面限制所有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者,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所有人員,以期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於最小必要範圍內,兼顧相關人員的遷徙自由,並維護國家安全及整體利益。
2、另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但受政府委託或補助未達標準者,仍須遵守相關法令及契約規範,如有違反,仍得依有關法律及規定處理。
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大陸委員會。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ac.gov.tw)「主管法規」下「法規預告專區」。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次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大陸委員會法政處。(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7樓。(三)電話:(02)2397-5589分機5014。(四)傳真:(02)2397-528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總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歷經十九次修正;其中第九條業經三次修正,俾符實務執行所需。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爰擬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等,明定其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及相應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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