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子議題3:新增政府機關得公開採購廠商之相關資訊,提升採購資訊的透明化

發布於 2016-12-13 截止於 2017-02-28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7留言 2 已關注

  • 議題說明:

機關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得否將廠商名稱、機關實際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及用途等明細資料公開?

  • 現行採購資訊公開之規定:

現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包括案號、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得標廠商名稱、決標金額、決標日期等。

  •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2款修正後:

機關得依契約約定,於招標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得標廠商名稱、機關實際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及用途等明細資料,促進政府支出公開透明。

機關回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Trusthjc)提問:從可行性評估到招標文件到招標到決標,所有過程的廠商,人員,資料,都要公開,透明的揭露。尤其是源頭的工程顧問公司,更要嚴格審理。

感謝您的意見,關於廠商資料公開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2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機關應將得標廠商及未得標廠商之資訊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並公開之;至得標廠商之履約人員資料眾多,且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料公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意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Chia-liang Kao)提問:這個議題應該不限於「資訊服務」,應適用所有的採購

感謝您的意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於修正其他契約範本時一併檢討是否合適。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