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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Directions for Examination Operations of Non-urban Land Development"

發布於 2021-06-10 截止於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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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67
台內營字第1100808129

主  旨: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區域計畫法15條之22項。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

() 電話:02-8771-2963

() 傳真:02-2777-2358

() 電子郵件:cpamail@cpam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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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10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5250號

內政部令: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Directions for Examination Operations of Non-urban Land Development"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5th, October 2021)

機關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1-06-28

民眾提問:

麻糬先生/小姐您好: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審議作業規範)為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因國土功能分區圖尚未完成公告程序,現階段審議作業規範仍適用之,作為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之依循;至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屆時審議作業規範將因欠缺訂定授權依據而不再適用。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1-09-29

綜整回應:

麻糬先生/小姐您好: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審議作業規範)為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因國土功能分區圖尚未完成公告程序,現階段審議作業規範仍適用之,作為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之依循;至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屆時審議作業規範將因欠缺訂定授權依據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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