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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19 and 2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clusive Unit or Personnel of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發布於 2022-05-06 截止於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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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環署空字第11110579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並維護業者之權益,有儘速完成法規修正之必要,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11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06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phsheu@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2-07-12

綜整回應:

一、考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防火管理人的部分業務,其屬性與製程的空氣污染排放控制業務具有同質性,在實務運作管理上具有上下游的關聯性,也就是有良好的工安及防火管理,可避免不必要的工安與消防意外所衍生的空氣污染問題,因此擬修正本管理辦法,使空污專責人員可兼任職安衛及防火管理人等2類人員,讓公私場所可彈性調整配置所需之人力。

二、現行職安衛及消防法規對於職安衛及防火管理人員也有可兼任的規定(例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事業未禁止職安衛管理人員應專職),本次修法僅限該2類人員,並非全面開放所有法規的專責人員均可兼任,相關專責人員仍必須接受專業訓練,取得合格證照後才具有擔任職務的資格。

三、本署召開2次研商會議,向各界說明與溝通。經彙整各界意見並研議後,決定參採各界意見,本管理辦法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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