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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File Security Mainte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Electricity Enterprise and Natural Gas Industry"

發布於  2021-12-20  截止於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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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經授能字第110030129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四、茲以該修正草案為即早規範個人資料外洩之處理程序,且內容相對單純,爰將預告縮短為7日。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57654。

(四)傳真:02-2731659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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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2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經能字第11104600350號

經濟部令:修正「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File Security Mainte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Electricity Enterprise and Natural Gas Industry"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2-01-06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對本案的關心,針對民眾留言:有關第6條規定事故發生72小時內要通報,會不會太久,現在的資訊流通那麼快速,為了保護民眾的個資,能不能縮短呢? 

回應如下:

一. 有關通報時間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第6點訂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非公務機關通報或副知,或非因通報或副知而自行知悉個資外洩案件,經確認屬該機關管轄後,應於接獲通報、副知或知悉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列監督通報紀錄表(如附件一),通報國發會;並得依個資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二. 綜上,有關72小時為辦理時間之上限,倘發生相關事故,本部將督促業者盡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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