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預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1-01-13 截止於 2021-02-12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2留言 3 已關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0113

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105300013

 

主旨:預告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9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之「新聞與公告」項下「公告資訊」網頁(網址:https://www.tjc.gov.tw/gazettes)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站:http://join.gov.tw/policies)「法令草案預告」網頁。

三、考量研擬修正草案前,業已蒐集彙整外國立法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陳情案及聲請案,並召開諮詢與研商會議,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構)代表與會,提供修法建議與法制意見,為履行本會法定任務,加速完備國家不法行為之平復,並進行被害者或其家屬後續權利回復之事宜,預告期間擬訂為30日。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地址:106066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129

()電話:02-370737073654

()傳真:02-37073682

()電子郵件:tjc@tjc.gov.tw

主任委員 楊翠

機關回應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05-17

民眾提問:促轉會法定任期只到今年5月底,為什麼要修法新增職權,應該是要修法交代職權移轉要移轉給何機關才對吧?

問:促轉會法定任期只到今年5月底,為什麼要修法新增職權,應該是要修法交代職權移轉要移轉給何機關才對吧?

 

答:

謝謝您的意見。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條與第2項第2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劃、推動並辦理「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平復司法不法」及「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等法定任務。據此,為完備平復國家不法行為之機制,本修正草案擬完善司法不法案件內容,增訂平復行政不法案件之要件,並就被害者或其家屬之賠償及回復權利事宜,增訂法律授權依據。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1-05-17

民眾提問:前開草案中有部分法律漏洞而有陳述之必要

問:前開草案中有部分法律漏洞而有陳述之必要,茲詳加說明如下:

I.前開草案中雖針對行政不法部分予以平反擬定其法源依據足堪肯定,惟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條之二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第四條及同草案第十九條均規定僅能由當事人或家屬聲請之。

II.惟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若為外國人時,是否得依前開草案之規定聲請平反,恐有疑義。

III.況且若當事人已失蹤或死亡時,若其家屬均已死亡或失蹤者,依前開草案之規定將有無法聲請平反或賠償之虞,反有不利於促進轉型正義之立法目的。

二、以輔大蔣匪板書事件之當事人史恩德為例,乃至台灣學習中文之美國學生,目前是否已死亡尚不確定,更無法確定其有尚未死亡之家屬,倘依前開草案規定,仍可能無法依法聲請行政不法之權利回復予以平反。

三、總前所述,就貴會擬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其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陳述如前,惠請貴會參照,並就前開草案持續研擬相關規定以避免產生前開之法律漏洞。

 

 

答:

謝謝您的意見。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6-1條第1項規定,行政不法案件之平復,促轉會得「依職權或申請」確認行政不法,藉此達成還原歷史真相,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之目的,不因當事人或其家屬均已死亡、失蹤或國籍而有所區別。

而平復國家不法後之權利回復,係涉及國家不法行為致權利受損者之填補及回復,則採由權利人(被害者或其家屬/法定繼承人)申請之設計。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