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Early Childhood Educare and Childcare Services"
發布於
2020-10-20
截止於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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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113719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3 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2 條第 4 項。
三、「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3 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前教育組。
( 二 )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三 ) 電話: 02-77367496 簡小姐。
( 四 ) 傳真: 02-23512329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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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0年8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7600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4 and 13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Early Childhood Educare and Childcare Services"
機關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21-01-27
(一)感謝各界對於「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修正草案」提出意見,將參酌各界提供意見納入後續研修。
(二)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下簡稱課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3條規定,幼兒園之課程教學,應以幼兒為主體,由教保服務人員採統整不分科方式實施,以提供幼兒適切之教保服務,維護幼兒身心正常發展。
(三)本部推動學前英語政策方向並未改變,按現行課綱及本準則規定,並未禁止外語教學,因此幼兒園如有實施英語教學之需求,應秉持課綱精神,以提供幼兒接觸、體驗並探索外語之機會為目的,並由具備外語能力之教保服務人員採統整不分科融入教保活動方式進行,融入方式是指在教保課程適當處帶入外語,而非全日或全部課程均以外語進行教學,爰未影響現行幼兒園執行方式。
(四)本部將持續發展英語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合宜模式及教學示例,並整體規劃教師增能課程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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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13719A號主 旨:預告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第4項。三、「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前教育組。(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三)電話:02-77367496簡小姐。(四)傳真:02-2351232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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