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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受刑人及被告健康資料調查辦法」、「受刑人及被告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受刑人及被告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Inmates' Health Information Investig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Determining Inmate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nd "Regulations of Doctor Appointments i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at the Inmates' Own Expenses"

發布於  2020-05-28  截止於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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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525
法矯字第10906002190

主  旨:預告訂定「受刑人及被告健康資料調查辦法」、「受刑人及被告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及「受刑人及被告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法務部

二、訂定依據: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五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三、「受刑人及被告健康資料調查辦法」草案、「受刑人及被告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草案及「受刑人及被告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將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時程急迫,爰定公告期間為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法務部矯正署。

()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

() 電話:(03)32063618378

() 傳真:(03)318838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受刑人及被告健康資料調查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受刑人及被告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受刑人及被告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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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0-07-15

綜整回應「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之建議

有關外界就「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所提建議,未予參採,理由說明如下:

一、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均有規範收容人之健康檢查、健康評估事宜,亦屬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範疇,並未逾越母法規範之範圍。

二、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時應行健康檢查,新入監者係依照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及羈押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如遇收容人移監,機關為掌握其健康情形,亦應辦理健康檢查事宜,爰維持現行條文,並於立法說明酌作調整。

三、收容人入監時之健康檢查及健康評估,係由監獄安排人員進行,收容人不得指定,亦無需另付費用。依健康評估或健康檢查結果,有實施進一步檢查(驗)之必要者,按醫療相關法規之規定,均由醫師依其診察結果擬定治療計畫安排,自屬當然,相關就醫衍生之費用,則按使用者付費原則,由收容人負擔所需費用,爰維持現行草案條文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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