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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13條及第2條附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and the illustration of Article 2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esting of Yields of Nicotine and Tar Contained in Tobacco Products and Labeling of Cigarette Containers"

發布於 2019-02-15 截止於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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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28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213
衛授國字第1080700100

主  旨:預告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附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

三、「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附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 電話:(02)25220888603,王小姐。

() 傳真:(02)25220621

() 電子郵件:tobacco@hp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十三條及第二條附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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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6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衛授國字第1080700420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13條條文及第2條附圖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and the illustration of Article 2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esting of Yields of Nicotine and Tar Contained in Tobacco Products and the Labeling of Cigarette Container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9-06-14

綜整回應: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13條、第2條附圖修正草案業於108年2月15日至4月16日辦理預告,感謝各界於預告期間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已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依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警示圖文指導原則指出,當吸菸者熟悉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後,其警示效果就會逐漸降低,所以警圖若要達到效果,須多款輪替並適時更換。為使警示圖文更有效提醒民眾吸菸的危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警示圖文設計原則”Showing the truth, saving lives”,以吸菸的危害為訴求重點,更新8則警示圖文,直接呈現菸品對身體健康傷害的事實,希望能激勵吸菸者立即戒斷或尋求戒菸幫助,也讓非吸菸者不要產生嘗試的念頭,本修正案將於109年7月1日生效施行。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本部說明

  1. 警圖面積85%,並採素面包裝;
  2. 二、內容是菸害寫實的清晰呈現;
  3. 三、二年需更換一次。

眾開講-

   感謝貴署終於要執行世界衛生組織認可有效的寫實菸害圖片,但更重要的是,臺灣的警示圖文只需印製菸盒正反面的35%,面積過小,無法達到警示效果,亦已淪為全球倒數第四,請 貴署盡速推動修法。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政策要達到預防青少年吸菸、促成吸菸者戒菸效果,主要有3大執行重點:1.警圖面積85%,並採素面包裝;2.內容是菸害寫實的清晰呈現;3.二年需更換一次。 當今全球已有118個國家或地區執行印製「警示圖文」政策,臺灣執行的菸品警示圖文印製面積為35%,更是10年來警示圖文面積始終原地踏步,因此從十年前的全球排名21,至今淪為排名115,為全球倒數第4名;事實上,如紐西蘭、泰國、印度、香港等7個國家或地區的警示圖文面積均已超過85%。甚至澳洲早在2012年底就成為全球第一個執行菸品素面包裝(所有菸品外包裝底色皆為土綠色,且所有品牌名稱呈現~只能統一字體與字級)的國家;直至2019年,全球會有澳洲、英國、愛爾蘭、法國、挪威、紐西蘭、匈牙利、烏拉圭、泰國及新加坡等至少10國家實施菸品容器素面包裝。 台灣的警示圖文內容一直未依照WHO「菸害寫實」的標準進行規劃,尤其2014年台灣警示圖文更是退步為現行的「溫和、不痛不癢」版本,而成為國際菸害防制案例中不進反退的特例;此次,肯定政府終於要更換為菸害寫實的圖片,但依據大部分國家的可行作法,警示圖文更新都是自公布日起6-9個月執行,加上現階段僅更換圖片,並未實質的擴大警圖面積,請貴署參考其他國家做法,自公布日起半年後執行。

  1. 按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2項規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目前我國菸盒警示圖文比率為35%,如要擴大尚需完成修法程序。
  2. 大面積的警示圖文與素面包裝已是世界趨勢,衛生福利部已呼應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精神,研提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並於106年12月21日經行政院院會第3581次會議審議通過,經立法院於106年12月29日完成一讀程序,決議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擴大警示圖文至85%。
  3. 菸品容器健康警示圖文,自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5年,吸菸者已對現行警示圖文敏感度逐漸降低。為使警示標示更為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本次係參考世界衛生組織頒布之警示圖文設計原則”Showing the truth, saving lives”,以吸菸之危害為訴求重點,直接呈現菸品對身體健康傷害之事實。
  4. 另參考國際相關標示法規之立法體例,標示變更之緩衝期間有6個月至1年不等,爰本次以109年7月1日為施行日期,以利業者準備並遵循。

新的圖片有些是不適用其他菸品,是否能夠依照產品不同採用不同圖片?

 

眾開講:

  1. 我是口含菸Snus使用者,菸品圖文警示應與其風險相關!口含菸並沒有二手煙,其外觀亦與香菸不同。政府設計警示圖文時,應考慮其相關風險,而非一體適用。
  2. 我是因為家人的關係才改使用其他菸品,也是因為其他菸品並沒有二手菸的問題,但是新的圖片有些是不適用其他菸品,是否能夠依照產品不同採用不同圖片,免得民眾誤會。陳想想:snus沒有二手菸喔,他是直接放進嘴巴含用的。
  3. 政府應該真的了解各個菸草產品的屬性與特質,再來擺設這些警示圖文,總不能都是一體適用吧!隨便舉個例子,口含菸就沒有燃燒,哪裡來的二手菸?
  4. 政府真的有點懶,並是所有菸草產品都會產生二手煙!! 不能使用同樣的圖片,所有菸品一體適用!!
  5. 不要一味迎合董氏基金會亂搞,標示的照片沒辦法代表全部菸品!我以前抽煙都配合法令在吸菸區了,現在改口含口嚼煙已經幾乎不太影響其他人了,你們還要用警告圖示概括;乾脆禁菸吧!
  6. 口嚼菸不會產生二手菸!你們不要亂搞亂貼好嗎==
  7. 這個圖超噁心,但是圖文警示應該是要針對燃燒產生煙霧的產品吧?口嚼菸沒有呀!
  8. 我是聽到朋友告知才知道有這件事,首先政策溝通方面衛福部得再加油。再來搞的這麼噁心,我想跟那些反菸團體脫不了關係,但衛福部作為專業的主管機關,實在應該篩選正確資訊給大眾,並不是所有相關產品都適用一樣的圖吧?這個會讓我們對你們的專業產生疑惑,也對我們使用其他菸品的人產生困擾。家人就說,你不是說你不抽菸了嗎?我說這口含的,他們還不太相信。你說這是不是擾民。
  9. 當我們納稅人盤仔喔 !花一筆錢請人設計這些沒用的圖案,只寫吸菸會造成二手菸 口含煙勒?? 為了改而改 拜託政府動點腦可以嗎?
  10. 現在有很多種類的菸品,也不完全是你們專業認定的疾病跟所有菸品都有一致性的風險關係。基於比較嚴謹的公共政策討論,我認為應該針對不同的產品進行不同的風險標示。這個政策本來的用意很好,值得肯定,但做事情不能都做半套,用以往便宜行事的態度來做政策推行,如此可能會讓民意在不知不覺中感到莫名奇妙。在國外各種菸草或尼古丁使用到風氣都很盛,而貴單位仍用紙菸這個類別想要概括所有的產品,恐怕比較不妥,建議貴單位可以進一步多考慮時代背景跟各方面的科學資訊。
  11. 圖片上都是傳統紙菸,那別的不是用燃燒的相關煙品,也要用這些圖文警示嗎?
  12. 我抽iqos ,應該不算是會產生煙霧的菸品吧?跟圖片表示不同呀?
  13. 鑫德瑞有限公司:我們是合法販售其他菸品的廠商,政府每隔幾年就修改警示圖文,我們一向奉公守法配合修改,但是新版的警示圖文對於本公司販售的口嚼煙並非完全適用,口嚼煙並不會產生二手菸的問題,許多使用其他煙品的民眾,就是為了改善上述問題,政府若將新的警示圖文一體適用在其他菸品類別上,將造成民眾混淆。因此建議政府,應該針對其他菸品類別重新設計適當的警示圖文。
  1. 世界衛生組織(WHO)已發表聲明,認為所有形式的菸品,包含無煙霧之菸草產品,如口含菸、口嚼菸等,均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會提高罹患口腔癌、食道癌、胰臟癌等病變之風險。又吸菸有害健康之資訊藉由圖片展現,不僅增加對吸菸者之警示,亦可讓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之兒童及少年清楚瞭解菸品對健康之危害,降低兒童及少年吸菸之可能性。
  2.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菸品包括「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爰各類菸品均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並不因「紙菸」、「菸絲」、「雪茄」、「其他菸品」而有不同。

菸品警示圖文內容的合宜性

  1. 就衛生福利部考量吸菸者熟悉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標示後,其警示效果會逐漸降低,今年二月十五日預告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為使健康警告標示更為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提供多款新型警示圖文。其中八款圖示之一特別強調「吸菸導致喉癌成為啞巴」,該圖示明顯歧視針對某些部分機能有缺陷無法正常運作之民眾,造成心理上的損傷所提書面質詢。
  2. 眾開講:
    1. 請衛福部用字注意些好嗎? 用啞巴兩個字非常不妥當!!!!
    2. 為什麼要用燃燒的紙菸圖示的不舉
    3. 我想反映吸菸造成男性不舉的圖,使用香菸暗喻不舉怪怪的,因為雪茄或口嚼菸包裝上出現香菸,對這些使用者來說很突兀而且無法讓人直接聯想,請問能有其他替代圖片嗎?
    4. 「男性不舉」充滿性暗示,實在不妥當,請替換!!!!!
    5. 我覺得這些圖可能不會有什麼用耶?因為抽菸的人哪個不知道抽菸有風險阿? 這樣好像只是要做給反煙團體看吧?真的有用嗎? 是越噁心越好越棒?越大張越厲害嗎?作為一個路人好公民,感受不到衛福部的專業性耶。 把所有菸都弄成同一種圖,這樣反而是起了誤導的作用,並沒有做到合理的警示阿?
    6. 衛福部這些圖片,上面有許多網友跟反應其中幾張比較不適合,我很同意,本來就應該弄清楚每個風險對應的商品。而我比較在意的是為什麼衛福部可以無視大家的回應?我們在這裡留言,會不會根本浪費時間?這個平台希望能夠讓政府聽到人民的聲音,而真的有效嗎?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7. 這個國家對於生命的想像與歷程非常貧乏,導致只能用道德法西斯的做法馴化他的國民,用警示圖嚇他的國民,干預國民對生命的選擇。如果沒有菸,羅蘭巴特、太宰治可能就是個平凡人,邱吉爾可能會被不抽菸的希特勒打到飛天。每一個人對待自己生命的方式真的是國家或是某些法西斯單位可以評價的嗎?你們做這些扭曲事實的作法,以邪惡的手段好像在進行一件正義的事,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你們這個做法就像在傅柯家用品上面貼保險套廣告一樣,說他不這樣做會得性病。大概就是這種作法吧。算了,我想以你們的高度可能聽不懂這個隱喻。希望妳們能多考慮,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選擇,我們是民主國家,甚至是華人最民主的國家,不要這樣搞。
    8. ㄏㄏ 我真的覺得修這個法規超沒用,國健署在打臉自己嗎?當初說要溫馨現在要恐怖!
    9. 怎麼感覺不久前政府才又換一次包裝?政府不是先前說包裝太噁心是恐嚇消費者?應該用溫馨的訴求民眾戒菸,現在又髮夾彎說要越噁心越好?是不是政府常常換來換去?自己打自己嘴巴。
    10. 太skr了,請政府繼續加油修這些沒用的法。
    11. 修這法有意義ㄇ?啞巴的字眼很不好捏! 可以改一下ㄇ?
  1. 世界衛生組織(WHO)之警示圖文指導原則指出,吸菸者熟悉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標示後,其警示效果會逐漸降低,警圖若要達到效果,須多款輪替並適時更換。又吸菸有害健康之資訊藉由圖片展現,不僅增加對吸菸者之警示,亦可讓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之兒童及少年清楚瞭解菸品對健康之危害,降低兒童及少年吸菸之可能性。
  2.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報告指出,在菸草製品包裝上標示警示圖文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益的健康傳播方式,每位吸菸者和其他菸草製品消費者均能直接看到包裝上的警示圖文;以每天吸一包菸的吸菸者為例,一天就會接觸20次,每年即有高達約7,300次警示,吸菸者周圍的人,比如他們的家人、朋友和同事,也會看到警示圖文,達到菸害多方傳散宣導的目的。另相關研究也指出,超過40%的加拿大吸菸者表示警圖促使他們戒菸;在澳洲也有近6成的吸菸者表示,警圖讓他們考慮戒菸,3成(34%)的吸菸者則表示,警圖讓他們嘗試戒菸。
  3. 由於吸菸者對菸品警示圖文的敏感度會逐漸降低,因此國際間均適時更換輪替,例如加拿大、澳洲、泰國、巴西及歐盟(英國、法國、西班牙等)均採用恐怖訴求,呈現菸害事實的警圖(如腐爛的牙齒或喉癌)最有效果。澳洲最有效果的警圖,包括肺癌腫瘤圖片、醫院病嬰、口腔癌和腳壞疽。另外,加拿大吸菸者和非吸菸者表示最有印象的是腐爛的肺、口腔病變及陽痿的圖像。
  4. 四、修正之8則新版健康警示圖文,經預告後採納外界意見,並修正為︰「吸菸導致喉癌」、「吸菸會造成性功能障礙」、「吸菸導致口腔癌」、「吸菸導致肢端壞死截肢」、「吸菸導致肺氣腫及肺癌」、「吸菸導致眼睛病變及失明」、「吸菸導致牙周炎及口臭」等7則菸品對健康之直接危害,及「二手菸毒害全家人」1則,傳達二手菸對家人的傷害等同是另一種形式家暴,以達警示菸品危害與降低菸品吸引力之目的。
  1. 菸品標示事項之生效日期與菸酒管理法相衝突。
  2. 更換警示圖文耗費龐大人力成本。
  3. 新菸品警示圖文應排除標示辦法第12條溯及既往之規範。

來函:

  1. 支持政府合理的菸品管控政策,查貴部於103年修正標示辦法之理由,係認為警示圖文應兼具情感與理性,不應一味採用恐懼訴求。然本次研擬修正之警示圖文風格駭人,與4年前之修正理由精神相違背,且預告前未與產業及受影響之相關業者等溝通,本會深感遺憾。
  2. 查貴部於103年6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警示圖文之時,產業為配合相關法令,耗費龐大人力成本。有鑑於「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包括行政院以及立法委員提案版本共27案已於立法院通過一讀,其中部分内容與警示圖文規範相關,倘若修法完成,短時間内重覆更改,恐有徒增產業困擾之虞。
  3. 基於行政一體之原則,菸品標示事項之生效日期亦應統一,依據菸酒管理法笫31條第4項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18個月後生效。」主管機關亦應給予業者公告18個月後生效的緩衝期,以利後續產業配合法令進行内部通協調及印刷變更。
  4. 為避免徒增產業困擾且造成營業糾紛與民怨,新菸品警示圖文應排除標示辦法第12條溯及既往之規範,僅適用於公告施行日後產製或進口之菸品。換言之,公告施行日前既有之市場存貨不應被要求貼上新版警示圖文之貼紙,而是使之自然銷售完畢。綜上,建請貴部邀請全體產業召開座談會議,待達成共識方公告執行。
  5. 基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現行規定菸品有效期為18個月 (同前財政部102年10月31日台財庫字第10203753370號解釋令),修正草案應予明定草案施行日前已於市場上流通之菸品或零售商已進貨準備販售者,應不受草案溯及規範,以保障合法業者之正當權益。
  1. 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2項明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同條第3項並明定有關標示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定之;復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之規定,有害健康之警示標示,菸害防制法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故就健康警示圖文標示部分,菸害防制法自應優先菸酒管理法適用;且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4項所稱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後18個月後生效者,係指非屬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標示事項者而言。換言之,健康警示圖文既屬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害健康之標示」,菸害防制法應優先適用菸酒管理法之規定,故排除適用菸酒管理法第31第4項應於公告18個月後生效之規定。
  2. 查「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自訂定發布(97年3月27日)至施行之日止(98年1月11日),計約9.5個月緩衝期。另查於102年8月20日修正辦法係公告以103年6月1日為施行日期,亦計約9.5個月緩衝期。
  3. 另參考國際相關類標示法規之立法體例,標示變更之緩衝期間有6個月至1年不等,爰本次以109年7月1日為施行日期,已逾12個月,並較102年修正時之緩衝期為長,應有利業者準備並遵循。
  4. 103年警示圖文更換修正時,本部國民健康署曾派員至市場查看警圖更換之情形,發現當時業者均以印製方式更換警圖,甚少以加工黏貼方式更換警圖,顯示業者均能事先充分準備與規劃新版警示圖文之印製,並調整庫存因應;另此次本辦法之修正並未涉及第12條,故109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經出廠或輸入之菸品,建議業者仍請參考前次施行經驗,全面更換新版警示圖文。
  1. 警圖更換政策施行前應經充分討論;
  2. 請求延長生效期間為公告後18個月;
  3. 恐懼警圖與過往溫馨訴求不同導致政策不一致;
  4. 新修正之警圖恐影響菸草從業員工之精神健康。

來函:

  1. 更換警示圖文需要長期作業:根據過往經驗,更換菸品包裝需耗費大量時間與人力成本。過去因時間倉促,導致菸酒公司無法全面回收市場上的菸品做包裝更換,更有非議人士藉此檢舉公司,導致公司遭裁罰。
  2. 短時間内無法反覆更換菸品包裝: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有部分提案與警示圖文規範有關,本次預告修正警示圖文施行時間若與法案完成修法並三讀施行時間過於接近,礙於人力與成本所限,短時間恐無法反覆更換菸品容器警示圖文。
  3. 菸品包裝因政策之故更換頻繁,業者不堪此等成本負荷:臺灣菸品業者過去經歷過民國103年6月更換警示圖文以及106年6月更改完稅金額,發現以各家零售業者現有人力,實不足以負荷人工更換菸品包裝此等繁複工作,但又不可能因為政府一項政策,就多聘僱人員增加經營成本,望政府能體恤民意,審慎考慮本次修正之必要。
  4. 更換警示圖文理由自相矛盾:衛福部於民國103年修正辦法時,認為恐怖的警示圖文,無助於吸菸者戒菸,應訴諸溫情、親情讓吸菸者為了家人戒菸,社會上類似情形亦有所聞,然本次修正警示圖文,卻是開倒車走回頭路,本會無法理解及認同本次修正。
  5. 恐懼警圖影響員工之精神健康:今次衛福部擬修正之警示圖文以恐懼做為出發點,但這些恐怖警圖不見得令吸菸者產生畏懼,卻會影響臺灣菸酒員工的精神健康!不抽菸的員工因政策被迫在工作場合長時間大量面對這些恐懼警圖,將造成員工精神上不可逆的傷害,進而導致員工職災甚至離職。
  6. 政策施行前應經充分討論:唯有經過多次公開討論政策,在施行時才不會造成人民的困擾,尤其菸品包裝的變更,涉及最終零售端。因此,建請衛福部應立即召開公聽會充分聽取產業相關人員的看法,再行討論是否施行修正。
  1. 世界衛生組織(WHO)之警示圖文指導原則指出,吸菸者熟悉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標示後,其警示效果會逐漸降低,警圖若要達到效果,須多款輪替並適時更換。又吸菸有害健康之資訊藉由圖片展現,不僅增加對吸菸者之警示,亦可讓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之兒童及少年清楚瞭解菸品對健康之危害,降低兒童及少年吸菸之可能性。
  2. 菸品容器健康警示,自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5年,吸菸者已對現行警示圖文敏感度逐漸降低。為使警示標示更為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本部參考世界衛生組織頒布之警示圖文設計原則”Showing the truth, saving lives”,以吸菸之危害為訴求重點,直接呈現菸品對身體健康傷害之事實。
  3. 本部國民健康署於完成吸菸者、非吸菸者測試及專家共識會議等程序後,選出新版警示圖文共8則,主要設計概念以恐懼訴求為主(第1-7則),社會支持訴求為輔(第8則)。
  4. 查「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自訂定發布(97年3月27日)至施行之日止(98年1月11日),計約9.5個月緩衝期。另查於102年8月20日修正辦法係公告以103年6月1日為施行日期,亦計約9.5個月緩衝期。
  5. 另參國際相關類標示法規之立法體例,標示變更之緩衝期間有6個月至1年不等,爰本次以109年7月1日為施行日期,已逾12個月,以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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