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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mployment of Part-Time, Temporary and Substitut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發布於  2025-03-19  截止於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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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044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師法第47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本次修正係依循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正,保障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擇計職前年資之提敘,屬授予民眾利益,爰縮短預告期時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3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790,吳專員。

(四)傳真:(02)2396-781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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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25-04-17

綜整回應:

(一)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係就中小學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所累積之工作經驗,應有適當評價,以保障工作權益。就相關規定及函釋違憲部分,於判決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二)本修正草案增訂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囿於各級學校係學年制(當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及配合縣市年度預算編列之期程,訂於114學年度施行。

(三)為使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面向,獲與專任教師同等待遇,爰擬具本辦法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四)另有關聘期中取得教師合格教師證者,倘符合上開條件,自得於符合資格之日起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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