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Narcotic Items and Their Cutoff Values of the Urinal Confirmatory Test Under Subparagraph 3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185-3 of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發布於
2026-07-07
截止於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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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法務部(尚須陳報行政院公告)。
二、 修正依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三、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 )之「法規草案」網頁、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網頁。
四、 本公告修正內容係為配合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及使現行毒品檢驗閾值標準與本公告所採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一致,並參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尿液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公告範圍,有迅為修正並持續進行後續法制作業程序之必要,爰定公告日為五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 承辦人:簡檢察事務官。
(三)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四) 電話:(02)21910189轉2343。
(五) 傳真:(02)23811528。
(六) 電子郵件:pei1930@mail.moj.gov.tw 。
部 長 鄭銘謙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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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15年7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院臺法字第1151018716號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Narcotic Items and Their Cutoff Values of the Urinal Confirmatory Test Under Subparagraph 3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185-3 of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25th, Jul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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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
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法檢字第11504521340號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法務部(尚須陳報行政院公告)。二、修正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三、「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網頁。四、本公告修正內容係為配合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及使現行毒品檢驗閾值標準與本公告所採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一致,並參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尿液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公告範圍,有迅為修正並持續進行後續法制作業程序之必要,爰定公告日為五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二)承辦人:簡檢察事務官。(三)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四)電話:(02)21910189轉2343。(五)傳真:(02)23811528。(六)電子郵件:pei1930@mail.moj.gov.tw。部 長 鄭銘謙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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