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Food Allergen Labeling"
發布於
2017-12-11
截止於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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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061302568號 |
主 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8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41。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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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3-02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6年12月11日至107年2月9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針對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
對應條文 |
留言內容 |
回復說明 |
規範範圍 |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
請問甲殼類定義為何?是否以甲殼亞門皆屬之? |
- 依科學分類歸屬甲殼綱者為本規定草案所指之「甲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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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 |
- 芝麻與葵花籽之精製油脂是否列屬過敏原?
- 高層次加工品(如葵花籽榨成的葵花籽油或芝麻油等),是否也要強制標示過敏原?或許加工後本來的過敏原成分也早就去除了.....
- 葵花籽在國外未被廣泛認定為食品過敏原,在海外原料採購上無法排除, 目前亦未見有統一標準的檢測方法, 業界難以遵從.葵花籽過敏的臨床診斷病例已確立了嗎? 是葵花籽中的蛋白質還是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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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油之加工方式多元,查芝麻油多以壓榨製得,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
- 葵花油倘屬葵花籽經高度提煉或純化(經脫膠、脫酸、脫色、脫臭精製製程)取得,本部將研議得免依上開規定標示。
- 檢驗結果僅供判定參考之一,仍須輔以工廠稽查或產品投料表等進行最終判定。
- 另本部103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堅果種子類及其製品 包含瓜子(即葵花籽),國內過敏原調查研究有相關病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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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 |
蛋是否有限定來自於禽類蛋?魚蛋?蝦卵? |
- 本規定草案所指「蛋及其製品」,指來自禽類蛋,蝦卵應歸屬甲殼類,魚蛋倘來自「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 等五種魚類則應依草案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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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 |
「堅果類」是否只限定正面表列「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之項目?如否,如何界定? |
- 本規定草案「堅果類及其製品」,所列舉之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應依規定草案標示過敏原資訊;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堅果類者,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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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 |
「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是否只限定正面表列「小麥、大麥、黑麥、燕麥」之項目?如否,如何界定? |
- 本規定草案「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所列舉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應依草案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含麵筋蛋白之穀物,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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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十款 |
- 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 ""等"",請問除了上述2項之外,其他項目為哪些呢?
- 「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以二號砂白 為例,在CNS規範中二氧化硫為 20 PPM以下,但實際檢驗的二氧化硫結果,在定量/偵測極限 0.01 g/kg 的情況下為未檢出。如此的情況下仍須標示警語資訊嗎?
- 「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是否只限定正面表列「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之項目?如否,如何界定?
- 二氧化硫殘留量是否得以計算添加值代表之(如添加值小於每公斤10毫克)?
- 依據聯合國農糧組織/世界衛生組織 (FAO/WHO) 所公告之國際食品法典CODEX 及加拿大公告之食品添加劑每日容許攝取量為 0.7 mg/kg bw (FAO/WHO, 2012)。若以一般成人體重 60 kg 為例,每日攝取容許量為 42 mg / bw (FAO/WHO, 2012),為何二氧化硫只訂10mg/bw就需標示過敏原?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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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定草案「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係規範產品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為每公斤十毫克以上者,應標示過敏原資訊,爰倘終產品中之二氧化硫殘留量未達每公斤十毫克,則不須標示。
- 另倘添加值小於每公斤十毫克且確認終產品中之二氧化硫殘留量未達每公斤十毫克,則不須標示。
- 查codex、加拿大、歐盟、紐澳、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及國際組織皆將產品含有二氧化硫每公斤十毫克以上列為過敏原強制標示事項,為維護對特殊過敏體質者健康,爰訂定上開標示規範,其與食品添加物每日容許攝取量規範目的顯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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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十一款 |
- 魚類只有列6種,那其他魚種(鮪魚、秋刀魚等)就不需標示嗎?
- 「鮭魚(Salmon)、鯖魚(Mackerel)、鱈魚(Codfish)」如何界定? 界門網目科屬種?與「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 (Dissostichus eleginoides ,(Yuan xue )、 馬舌鰈(扁鱈) ( Reinhardtiushippoglossoides, (Bian xue )」為種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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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規範 |
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 |
是否能公布對於葵花籽之參考資料? 是由哪一個國家或地區所規範? |
- 本部103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堅果種子類及其製品,包含瓜子(即指葵花籽),國內過敏原調查研究亦有相關病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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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方式 |
第三點 |
- 過敏原在標示敘述時,應該以食材名稱做過敏原標示?或是草案上規範名稱做標示?還是兩者皆可?
- 是否得標示「本產品含有埾果」?
- 是否得標示「本產品含有麵筋蛋白之穀物」?
- 是否得標示「本產品含有二氧化硫」?
- 是否得標示「本產品含有奶類」?
- 是否得標示「本產品含有魚類」?
- 如產品含有(鮭魚、鯖魚),下標示範例是否符合等同意義字樣?範例:先於原料成份標示「鮭魚、鯖魚」,過敏原標示「本產品含有魚類,對食物過敏者請見原料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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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敏原醒語標示,得以「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或於品名載明「○○」。
- 前揭醒語標示為「本產品含有○○(原料名稱)」如含有腰果、小麥、牛奶、二氧化硫、鮭魚;或「本產品含有○○類(過敏原類別)」如堅果類、麵筋蛋白穀物、奶類、亞硫酸鹽類、魚類,皆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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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 主軸 |
對應條文 |
留言內容 |
參採情形 |
回復說明 |
規範範圍 |
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 |
- 建議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由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芝麻油、葵花籽油(脂),排除在應標示範圍。
- 高層次加工品(如葵花籽榨成的葵花籽油或芝麻油等),是否也要強制標示過敏原?或許加工後本來的過敏原成分也早就去除了.....
- 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葵花籽在其他國家並未列入過敏原管制,且葵花籽常在食品中當做大豆的取代原料使用, 芝麻在亞太地區亦為普遍使用之原料,國人對兩項原物料的認同感和接受度高,請深思是否加入加強過敏原管理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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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油之加工方式多元,查芝麻油多以壓榨製得,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
- 葵花油倘屬葵花籽經高度提煉或純化(經脫膠、脫酸、脫色、脫臭精製製程)取得,本部將研議得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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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方式 |
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 |
- 建議在麵筋蛋白後面括號加註(gluten)--因為穀物過敏原一般先前大家熟知且通用都是以"麩質"為用語,如要改成麵筋蛋白建議加註(gluten)
- 麵筋蛋白標示應包括”麩質”, 麩質亦是慣用名稱並已一早列入104 年7 月1 日建議標示事項。
- 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含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建議維持原來之「含有麸質之穀類及其製品」之警語即可。根據當前國際間所做的研究都是以「麩質」為目標,都有明確的測試依據與含量限制。雖科學數據也顯示麩質引起過敏反應的機會不高,但也是國民最能理解之相關過敏原,依現行的法規要求足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再則,麵筋蛋白是由麵粉中的蛋白質轉化而來,依食品加工功能增加產品之筋性或黏性,而麵筋由二大類蛋白質組成,麥穀蛋白和穀膠蛋白,解釋上確實較麩質廣泛,但是如果改用「麵筋蛋白」取代「麩質」,恐怕消費者難以理解或產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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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含麩質」的穀類,皆係指「含gluten」「含麵筋蛋白之穀物」過敏原醒語標示,本部將研議是否得以之「麩質穀物」字樣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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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十一款 |
- 建議改為「魚類及其製品:包括鮭魚(Salmon)、鯖魚(Mackerel)、鱈魚(Codfish)、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 (Dissostichus eleginoides ,(Yuan xue )、馬舌鰈(扁鱈) ( Reinhardtiushippoglossoides, (Bian xue )」-種
- 建議能維持104年7月1日所公布之食品標示過敏原之警語「魚類及其製品」. 理由是並非只有這5種魚類會引起過敏, 如對海鮮類過敏者, 不論食用何種魚類都有可能會引起過敏反應
- 建議維持「魚類及其製品」標示, 魚類過敏已在國際上被廣泛確認, 局限5種魚類只會令消費者混淆及被蒙蔽.
- 建議維持現有食品過敏原標示「魚類及其製品」即可。草案明確列出魚種,並不代表其他魚種不存在過敏反應的機率,且就實務面操作,魚油相關產品或魚製品相關產品,原物料供應來源會隨著季節與產地而有所不同,實在難以要求供應商細部區分每次捕獲魚種以供確實標示,即使供應商願意提供相關資料,身為終產品生產公司亦難以確實驗證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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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魚類及其製品:包括鮭魚、鯖魚、鱈魚…」之文字表達方式,係列舉標示之魚種,與本規定,明定5種魚種及其製品應標示過敏原資訊有異。
- 另本部將研議「魚類及其製品」之標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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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 |
「牛奶與羊奶及其製品」建議改為「奶類及其製品:包括牛奶、羊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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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類及其製品:包括牛奶、羊奶」之文字表達方式,係列舉牛奶、羊奶,與本規定,明定含牛奶、羊奶2種原料及其製品應標示過敏原資訊有異, 爰不參採。 |
綜合建議 |
實施日期 |
衛生福利部於104 年7 月1 日推出建議標示事項, 鼓勵業界自願遵循. 業界主動遵循後, 兩年多後今天新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又完全修改. 業界如何和衛福部配合? 建議把104 年7 月1 日”建議標示之事項”作這次修定草案, 新添加/修改的放進往後的”自願標示事項”, 設立過渡期, 把檢測方法制定, 讓業界適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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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草案預定於108年7月1日實施,並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已有緩衝期,且新訂的標示事項,係以103年10月14日修訂發布之「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為基礎,並參酌國際規範及國內臨床調查資料後訂定,無新增訂。 |
問答集 |
有些食材可能套用2~3類項目都通用(如:葵花籽也可以屬於堅果類,花枝或某些海鮮可能可以同時對應甲殼類或魚類),業者在定義上可能有疑惑,這部分可能還要再協助有類似問答集的文件,讓業者清楚了解定義去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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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將依正式公告內容製作問答集,並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提供業者做為標示的參考。 |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61302568號主 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本規定預定自108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41。(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部 長 陳時中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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