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4-11-12 截止於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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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制度應適用國土計畫法。鑒於內政部業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有關區域計畫法之條文或文字,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資訊服務/水利法規/水利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頁。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旨揭法律係因應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須配合修正條文,僅作單純文字修正,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並未影響民眾權益;復為配合國土計畫法實施期程需要,須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以資依據,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