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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Conscription Regulations for Naturalized Aliens & Returning R.O.C.(Taiwan) Nationals Residing Overseas"

發布於  2025-08-04  截止於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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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台內役字第114116110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23條。

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司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4樓

(三)聯絡人:陳科員

(四)電話:02-85013943

(五)傳真:02-85013929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修正內容係為配合整體重要兵役政策,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

 

部  長 劉世芳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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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9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台內役字第1141161201號

內政部令: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Conscription Regulations for Naturalized Aliens & Returning R.O.C.(Taiwan) Nationals Residing Oversea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8th, September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5-09-05

綜整回應:各位關心本修正草案的網友好:

有關本部預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業於114年8月11日結束,各位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部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有關反對修正草案第3條增訂自「僑居地」返國部分:

有關僑民役男應自「僑居地」返國部分,為反映預告期間僑民役男需求,修正為申請出境前,應繳交入境前4個月內往返僑居地證明,保持僑民役男與僑居地連結。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3條刪除返國後須向公所報到/延長返國後須向公所報到之天數/開放線上辦理報到/海外就學期間返臺只須報到1次/建議增訂未向公所報到有1次警告機制/建議役政司及僑務委員會於機場開設辦事櫃檯部分:

有關僑民役男於返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交文件報到部分,參酌現行僑民役男出境申請流程,修正為維持現行向移民署單一窗口申請出境作業,並可線上繳交文件。國內居住期間於出境前均可繳交,亦設有例外出境後補交機制。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5條維持僑民役男得因投資申請暫緩徵兵處理部分:

有關僑民役男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申請暫緩徵兵處理部分,考量時空環境變遷,以暫緩僑民役男徵集作為促進投資已不合時宜,且有違兵役公平原則。如經濟、僑務主責部會基於國家政策需要,有獎勵投資寬緩服役之相關規劃,宜由相關部會主政並另訂法令規範之,爰本項建議經本部研處結果未便採納。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8條維持僑居加簽作為身分認定依據部分:

近來陸續發現有未符合僑居資格之役男,因審查人員一時未查獲發僑居加簽,如未遭檢舉或未補辦護照,其僑居加簽效期與所附之中華民國護照效期(10年)相同,且申請換發護照時,經查驗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仍屬有效,僑居身分得予移簽,無法及時反應役男情形。另役男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僑居加簽後,如因就學或工作等原因長期離開僑居地,其僑居資格是否存續有待釐清,惟護照效期未結束前僑居身分即屬有效,無法及時反應役男情形。綜上,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有關建議延長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效期/開放網路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開放駐外館處申辦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部分:

相關建議事涉僑務委員會及外交部權責,惟僑務委員會曾於相關會議中,表示基於審查案件須查驗文件正本,並考量部分東南亞國家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當地僑民所能取得之簽證效期或許僅有1年,以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等諸多因素,目前並無規劃開放線上申請或延長證明書效期。

有關建議增設法令施行緩衝期/修法迫切性不明/預告期間過短部分:

本辦法修正案經本部認定為具急迫性之重要兵役政策,依本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規定,爰縮減預告期間為7日。

有關兵役業務承辦人力不足部分:

因修正草案第3條已取消僑民役男於返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交文件報到,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業務承辦人員將不會增加額外業務。

 

感謝各位對本次修法提供相關意見。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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