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Conscription Regulations for Naturalized Aliens & Returning R.O.C.(Taiwan) Nationals Residing Overseas"
發布於
2025-08-04
截止於
2025-08-11
討論(尚餘0 天)
160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兵役法施行法 第23條。
三、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司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4樓
(三) 聯絡人:陳科員
(四) 電話:02-85013943
(五) 傳真:02-85013929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 本案修正內容係為配合整體重要兵役政策,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
部 長 劉世芳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9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台內役字第1141161201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Conscription Regulations for Naturalized Aliens & Returning R.O.C.(Taiwan) Nationals Residing Oversea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8th, September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5-09-05
綜整回應:各位關心本修正草案的網友好:
有關本部預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業於114年8月11日結束,各位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部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一 、 有關反對修正草案第3條增訂自「僑居地」返國部分:
有關僑民役男應自「僑居地」返國部分,為反映預告期間僑民役男需求,修正為申請出境前,應繳交入境前4個月內往返僑居地證明,保持僑民役男與僑居地連結。
二 、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3條刪除返國後須向公所報到/延長返國後須向公所報到之天數/開放線上辦理報到/海外就學期間返臺只須報到1次/建議增訂未向公所報到有1次警告機制/建議役政司及僑務委員會於機場開設辦事櫃檯部分:
有關僑民役男於返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交文件報到部分,參酌現行僑民役男出境申請流程,修正為維持現行向移民署單一窗口申請出境作業,並可線上繳交文件。國內居住期間於出境前均可繳交,亦設有例外出境後補交機制。
三、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5條維持僑民役男得因投資申請暫緩徵兵處理部分:
有關僑民役男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申請暫緩徵兵處理部分,考量時空環境變遷,以暫緩僑民役男徵集作為促進投資已不合時宜,且有違兵役公平原則。如經濟、僑務主責部會基於國家政策需要,有獎勵投資寬緩服役之相關規劃,宜由相關部會主政並另訂法令規範之,爰本項建議經本部研處結果未便採納。
四、 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8條維持僑居加簽作為身分認定依據部分:
近來陸續發現有未符合僑居資格之役男,因審查人員一時未查獲發僑居加簽,如未遭檢舉或未補辦護照,其僑居加簽效期與所附之中華民國護照效期(10年)相同,且申請換發護照時,經查驗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仍屬有效,僑居身分得予移簽,無法及時反應役男情形。另役男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僑居加簽後,如因就學或工作等原因長期離開僑居地,其僑居資格是否存續有待釐清,惟護照效期未結束前僑居身分即屬有效,無法及時反應役男情形。綜上,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五、 有關建議延長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效期/開放網路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開放駐外館處申辦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部分:
相關建議事涉僑務委員會及外交部權責,惟僑務委員會曾於相關會議中,表示基於審查案件須查驗文件正本,並考量部分東南亞國家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當地僑民所能取得之簽證效期或許僅有1年,以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等諸多因素,目前並無規劃開放線上申請或延長證明書效期。
六、 有關建議增設法令施行緩衝期/修法迫切性不明/預告期間過短部分:
本辦法修正案經本部認定為具急迫性之重要兵役政策,依本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規定,爰縮減預告期間為7日。
七、 有關兵役業務承辦人力不足部分:
因修正草案第3條已取消僑民役男於返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交文件報到,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業務承辦人員將不會增加額外業務。
感謝各位對本次修法提供相關意見。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敬啟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內政部公告:預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台內役字第1141161109號主 旨:預告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23條。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司(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4樓(三)聯絡人:陳科員(四)電話:02-85013943(五)傳真:02-85013929(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修正內容係為配合整體重要兵役政策,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部 長 劉世芳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