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ndards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ranch of the Taiwan High Prosecutors Office Regarding the Time Needed for Transportation for the Party in an Action"
發布於 2018-12-10 截止於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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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法檢字第10704542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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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次修正係配合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酌作文字修正,為使本標準檢察機關用語與法律體例一致,有儘速完成修正必要,爰定公告日期為三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 電話:(02)21910189轉2342。
(四) 傳真:(02)238115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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