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2條、第5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5 of "In-use Motor Vehicle Noise Control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0-08-05
截止於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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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3 日 環署空字第 1090057646 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二條、第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噪音管制法 第 11 條第 3 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為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安寧,強化機動車輛管制,儘速提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執行機動車輛行駛噪音執法取締之依據,縮短預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 4 號 14 樓
( 三 ) 電話: (02)23712121 分機 6403
( 四 ) 傳真: (02)23810642
( 五 ) 電子郵件: weicheng.w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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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12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環署空字第1091198296D號;交路字第10900309981號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SITRATION, EXECUTIVE YUA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In-use Motor Vehicle Noise Control Regula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0-09-09
綜整回應:
經由這次網路平臺討論的機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蒐集彙整民眾許多寶貴及獨特的見解,許多意見將作為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政策時的重要參考,再次感謝各位的參與!
綜整所提各項意見回應如下:
一、本管辦之修正,主要為明訂行駛噪音量測科學儀器應符合之規範 ( 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 NIEA P211.80B ) ,該量測方法包括硬體設備規格要求、定期校正及科學儀器之比測,以確保未來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之量測數據精確性及有效性。
二、另有關其他噪音干擾的部分除有規範科學儀器相關架設條件避免反射音影響,另科學儀器具備背景音量測功能及紀錄噪音事件前後 3 秒影像或音檔功能,執行單位可透前述紀錄檔研判案件情況,如噪音事件如受背景音量干擾符合校正件則於校正後再行研判是否違規 ; 如屬不可抗力之外在因素則回歸執行單位行政裁量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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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2條、第5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環署空字第1090057646號主 旨:預告修正「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修正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3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為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安寧,強化機動車輛管制,儘速提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執行機動車輛行駛噪音執法取締之依據,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三)電話:(02)23712121分機6403(四)傳真:(02)23810642(五)電子郵件:weicheng.wang@epa.gov.tw署 長 張子敬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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