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ing "Proclamation of the Animal Performance Is of a Permit-exempt Type, Condition, Format or Venue"
發布於 2019-06-04 截止於 2019-06-11
討論(尚餘0天)
0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農牧字第1080042931A號 |
---|---|
主 旨:預告訂定「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 三、「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6項規定,緩衝期至今(108)年5月23日止,有急迫情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 電話:(02)2312-4666。 (四) 傳真:(02)2381-1319。 (五) 電子郵件:cschen@mail.coa.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草案 一、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 (一) 軍警犬、騎警隊馬匹、海岸巡防犬、消防犬、消防鳥、救難搜救犬、緝毒犬、檢疫犬,用於輔助醫療之動物及導盲犬、導聾犬,因訓練、業務需要或配合政令宣導活動進行展演。 (二) 政府部門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團體,配合公私立學校辦理動物倫理或動物保護法規相關教育或學習進行之動物展演。 (三) 辦理稽查、捕捉、保定、醫療救護之教育訓練課程進行之動物展演。 (四) 政府部門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團體辦理動物保護相關活動時進行之動物展演。 二、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條件 (一)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水池或總容積三十立方公尺以下水族缸進行動物展演。 (二)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之畜牧場,或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陸上魚塭,於其經營許可範圍內,未設置獨立區域常業性進行動物展演,且為配合辦理食農教育進行之動物展演。 (三) 住宿或餐飲業者,未設置獨立區域常態性進行動物展演。 三、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方式 飼主與寵物或寵物與公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非營利性之互動。 四、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場所 (一) 政府部門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團體因業務需要辦理動物救傷、收容、認養與教學之場所。 (二) 寵物美容、寵物零售、觀賞水族零售或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業者之營業或展示場所。 (三) 種畜禽之展示或交易場所。
|
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08年9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