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1 and Supplementary 1, 2 and 3 of Article 2 of "Charge Standards of Utilization Fee of Radio Frequency"
發布於 2020-05-29 截止於 2020-06-05
討論(尚餘0天)
0留言 0 已關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通傳資源字第10943012480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案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因法案有其急迫性且辦理過程已徵詢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爰預告期間以7日計。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二) 地址:100023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4樓。
(三) 電話:(02)3343-8446。
(四) 傳真:(02)2343-3699。
(五) 電子郵件:sheralong@ncc.gov.tw。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9年8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